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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机械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机械工业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建设和完善机械工业的自主创新体系,规范机械工业工程研究中心和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统称“行业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工程中心,是指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依托机械行业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机构,是机械工业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的重要科研组织机构。

第三条 行业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和提高机械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建设和完善面向行业的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的条件和设施;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成本领域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工程化研究中心。

第四条 行业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研究开发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和装备;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向行业提供成熟、成套、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产品;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利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优势,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六)形成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结合的创新机制和体系;

(七)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 行业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行业工程中心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根据机械工业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机械工业行业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并定期发布行业工程中心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技术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条件和能力,有较好的工程化研究和技术辐射的成功经验和业绩;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

(五)在该领域中具有对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消化和再创新的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获得经济回报,形成持续发展的能力;

(七)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七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 行业工程中心面向国内机械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和大专院校,凡符合“建设指南"并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均可正式提出建设工程中心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方案)(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本,于每年六月底前直接报送我会。

(二)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初审意见返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

(三)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研究方向正确性、现有基础条件及综合能力、 建设方案合理性及可行性等。

(四)组织单位对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后批复“工程中心建设方案”;

(五)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工程中心建设方案"开始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八条 行业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完成后,依托单位向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三),以及“工程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直接报送我会。

第九条 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批复的“工程中心建设方案"对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条 组织单位对专家组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审查后,批准并正式授予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一条 对未能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则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两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其建设方案批文,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组建行业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单位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办法、“建设指南"等指导性文件,批准工程中心成立,开展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将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其承担国家相关科技开发计划任务;在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中给与指导和培育工作,对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和领域指南的,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在行业中积极进行宣传推广等工作,为工程中心运行和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初期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经费解决;日常工作经费主要依靠承担国家项目和通过承担企业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化研究开发、人员管理等工作应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依托单位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其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和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和少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可以吸收携带科研成果来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及成果转化的国内相关科研人员;接产企业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参与工作的相关科研人员;为行业培养的青年科技人员;进修人员和客座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 各工程中心要依据工程中心的宗旨、承担的任务和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建立相关的用人、分配等管理制度和有利于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可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整合和集成本领域的科技资源,有利于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工程中心采取产、学、研相结合的建设方式或股份制建设方式,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及时将领导人员的任免、机构调整、新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报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三月底之前,工程中心需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组织单位备案,作为工程中心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五章 考 评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正式批准投入运行后,组织单位将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成果及水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六条 考评工作以资料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考评主要依据《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以专家评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良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改进,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称号,并收回授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机械工业×××工程研究中心”和“机械工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中×××为该工程中心的特性部分,一般要准确反映本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和特点,不宜覆盖面太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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