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蔡善继制澳 |
释义 |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蔡善继制澳 发生时间:1608 所属朝代: 明朝 发生地点:澳门 主题词或关键词:澳门事件 栏目关键词:事件 台港澳专题 辅助分类项: 澳门 事件介绍蔡善继制澳,蔡善继,字伯达,浙江鸟程人,明代万历年间(1573-1619)任香山县知县。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澳葡当局对一名首犯判刑,引起一部分葡人不服闹事,澳门陷入混乱,无法控制局面。蔡善继获知此事后,“单车驶澳”,亲自出面处理了这一宗案件,平息了骚乱。事后订出了《制澳十则》,警告葡人不得在澳门置物业、盖房屋;主张对澳门葡萄牙人严加管制,受到两广总督张鸣岗的采纳。蔡善继廉洁奉公,执法严明,使葡人无机可乘,在澳门葡人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其制澳事件亦在香山县人民中广为流传。 制澳十则《条议制澳十则》(或称《制澳十则》),是指明朝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法律,于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颁布。在蔡善继上任香山县知县后,因见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为,故利用法令严厉整治。蔡善继拟定《制澳十则》管治在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后受到两广总督张鸣岗的采纳。 《制澳十则》的内容共十条,规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置物业、盖房屋等活动,使葡萄牙人无机可乘。 在颁布《制澳十则》后,蔡善继行使法权对“夷目”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后的清政府,继续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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