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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回疆则例
释义

制定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理藩院内专设徕远司管理“回疆”事务。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在开馆编修《理藩院则例》的同时,也修订了《回疆则例》,道光六年(1826年)平定张格尔叛乱后,再次全面修订,并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刊刻印行《回疆则例》。

内容

《回疆则例》继承了清朝在统一回疆初期立法中所确认的“伯克”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作出补充规定。如详列维族地区职官的设置、职掌、品秩、承袭、任用、休致等。其中贯穿了因俗设官、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维族上层晋封王、贝勒、贝子、公者,其服色、坐褥准照蒙古王公例设置,借以加强满、维贵族集团的联盟。与此同时严格维护清朝皇帝对于维族地方职官的任用权。此外,针对维族地区的年班、赏赉、度量衡、货币、赋役、贸易、驻军管理等各顶制度,都作了专门规定。为了优待效忠朝廷的维族上层分子,一概豁免新疆各城有殉节蒙赏世职者的钱粮,并将苛敛婪索等陋规宣布为“禁例”,以缓和回疆地区的阶级矛盾,防止维民反抗。对于维族地区的宗教管理和刑事案件的管辖也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慎选回疆掌教的“阿訇”,禁止莫洛回子习念真经;“阿奇木伯克只有权处理枷责轻罪人犯,重案须“随时禀明本管大臣听候要员会同审办”不得私理。

作用

《回疆则例》作为适用于维族的专门立法,对于治理回部,稳定边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光绪三年(1877年),清军消灭了分裂中国领土的阿古柏汗国以后,为了加强清政权对新疆的管辖,推行郡县制度。光绪九年(1883年)正式以新疆为行省,普遍设道、府(厅)、州、县各级地方政权机构,基层建立保甲,废除了维族原有的伯克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清政权对回疆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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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