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 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HUZHOU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WITH OVERSEAS CHINESE INVESTMENT),简称湖州市侨商会。缩写英文名称:“HOCC”。宗旨是:引导侨界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配合政府改善本地区的营商环境,推动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倡导会员富而崇德,致力公益,回馈社会。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HUZHOU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WITH OVERSEAS CHINESE INVESTMENT),简称湖州市侨商会。缩写英文名称:“HO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湖州地区投资的企业、个人共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引导侨界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配合政府改善本地区的营商环境,推动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倡导会员富而崇德,致力公益,回馈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湖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湖州市德申路丽阳景苑会所(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自立、自治、自给、自强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 (二) 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三) 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沟通企业产供销渠道;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湖州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为会员推介各种合理的专业服务; (四) 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湖州地区兴办的侨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侨属企业。侨界企业经营者、企业家、专家;热心于侨商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四)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履行入会手续; (四)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 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它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 介绍新会员入会; (九) 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或一届内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的; (二)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四)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五) 被各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根据本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管理本会的经费; (五)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补选理事或监事(理事和监事不能兼任),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挥及协调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理事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有关企业、人士的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银行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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