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57号下发)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经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经发展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五)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支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三)支持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所需科研、设施改造等投入; (四)弥补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出的不足; (五)支持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的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外经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资金申请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管县市同时抄报上级市财政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用途和相关项目情况等内容。 (二) 各资金申请单位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报省外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 (三)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资金申请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经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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