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黑市政字〔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扩大“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所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的大学生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留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可在初试总分中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2009年全市计划招募100名“三支一扶”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从事为期两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活动。各级人事、财政部门、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要认真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落实工作,保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 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今年每个社区要在已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岗位中拿出1—2个公益性岗位,没有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社区要开发1—2个公益性岗位,用于选聘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本人户口可落到企业或当地人才中心。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满5年,如到国有单位就业可重新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档次与同期毕业生相同。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计算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任职年限。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机制,以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09年全市争取有5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五、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企业要更多地优先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六、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把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纳入工程和项目计划中,对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应届高校毕业中招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市地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到2009年底,市直和每个县(市)区见习基地数平均达到3—5个,全市达到30个。2009年全市至少要确定800个见习岗位,其中:市直200个,各地600个,要组织8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市直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为两年,由用工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自行解除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性补贴为每人每月700元,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政府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地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工资性补贴标准和保险的办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以及高校毕业生省外推介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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