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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增加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贫困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拟订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的使用状况。

(四)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联络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队、院校和外省(市)对口帮扶贫困地区;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产业化扶贫工作,协调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储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极度贫困人口易地开发工作计划。

(六)负责收集国内外扶贫开发信息,组织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扶贫开发的宣传。

(七)负责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和管理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协调有关扶贫开发的出国招商、考察工作。

(八)负责科教扶贫工作,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科技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财务、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河北省革命老区工作办公室)。

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督促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

(三)规划项目处。

负责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起草扶贫资金分配意见;承办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储备和管理;拟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承办产业化扶贫开发项目;统计和监测全省贫困状况;承办外资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引进管理。

(四)督查处。

负责提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议;负责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信贷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负责对全省违规扶贫资金罚没、违法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五)社会扶贫处。

负责起草社会扶贫活动规划、定点扶贫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进村扶贫干部的管理、培训;负责协调联络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队、院校和外省(市)定点扶贫工作;负责行业扶贫工作;负责省内外各界扶贫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纳、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联络有关扶贫协会工作。

(六)移民扶贫处。

组织贫困地区干部科技培训;负责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调省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科技扶贫;拟订全省移民扶贫规划和相关政策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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