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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肥市审计学会
释义

合肥市审计学会成立于1989年,是研究审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之一。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 组织和推动全市审计学术理论研究; 宣传普及党和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审计培训、咨询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指导、协调本会会员的审计学术活动。

组成

学会于2010年1月11日进行换届改选,产生了合肥市审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目前,学会拥有理事73人,主要由市委、政府研究室、财经类院校专家、宣传单位和审计机关专业人员组成。担负着每年审计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新时期审计工作新政策,探索解决审计工作遇到问题的有效途径,促进审计成果运用和转化,服务审计实践。

成就

2009年,合肥市审计学会在市社科联、市委政研室和全省审计系统组织的科研论文(调研报告)评比中多次获奖。合肥市审计监督“双百”制度被评为合肥市2006-2008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二等奖。“合肥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的效益情况的调研报告”和“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荣获全市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有5篇论文参加全省审计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审计信息质量与审计质量”荣获一等奖;“论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计质量控制”荣获二等奖;“勇于实践开创审计事业新局面”荣获三等奖;“对加强和改进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议”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质量控制探讨”荣获优秀奖。另“加快审计机制创新,促进审计工作转型”论文参加全省“审计创新年”成果大会交流。合肥市审计学会先后多次被省审计学会评委全省先进学会,2008年被评为全国大中城市社科联先进学会,2009年被市社科联评为合肥市“十佳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合肥市审计学会。

第二条 合肥市审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市审计、财经部门、经济领域机构和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毕业从事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组织,是安徽省审计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安徽省审计学会的业务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积极开展审计学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为审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事业,促进合肥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合肥市审计局、合肥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1区A座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全市审计学术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推动审计工作不断发展;

(二) 宣传普及党和国家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加强与市内外审计学会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市内外审计学术理论交流活动,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审计理念、方法和经验;

(四)开展审计培训、咨询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 指导、协调本会会员的审计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学历从事审计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

(二)秘书处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指导,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提交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将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全市各审计学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实务。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其所在单位岗位发生变化,其原所在单位可向本会推荐继任人选或由本会另行推荐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放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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