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 |
释义 | (1993年10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杭州市市区的车辆整洁,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进入杭州市市区路口和市内设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是进入市区道路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是车身不洁(车表面泥尘面积小车在0.2平方米、大车在0.5平方米以上)的,均必须自行清洗或进入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市区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忌潮物品的车辆,可免予清洗。下中雨、大雨或雪时,所有机动车辆可免予清洗。 第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是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其站点的设置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每个进杭路口应设置一处机动车辆清洗站。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必须视野开阔,附近无遮挡物,交通标志齐全,具有一定的等候车辆清洗的场地,能够确保过往车辆正常行驶、停靠及进出,并且符合环保、市政、环卫等有关要求。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配置自动冲洗设备或其他符合清洗要求的车辆清洗设施。 第七条 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规划定点,并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发给机动车辆清洗许可证,方可对外开展清洗业务。 第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站对外实行自愿、有偿清洗服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凡当日进入市区道路已清洗过的车辆,出城后再次进入市区道路时车身已不洁的,凭当日的清洗收费凭证,各机动车辆清洗站可给予免费清洗。 第十条 各机动车辆清洗站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保证清洗质量,做到文明服务、优质服务。凡因清洗作业造成车辆及所载物品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各机动车辆清洗站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或采取其他手段强行拦车清洗。因强行拦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清洗站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进杭路口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应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缴纳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局制定。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配合做好进城车辆的冲洗保洁工作,加强对机动车辆车容车貌的检查。对进入市区的不洁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清洗干净。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车辆清洗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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