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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释义

海教[2004]247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关于入学

一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二  小学招生应坚持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学区依法招收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不得拒收本学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

三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学生,主号可以暂空,等有了身份证号再补填上;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采用义务教育登记卡号。

四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对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规定学区学校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学。

五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5人左右。

二、关于休学、复学

七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并通过电子管理系统上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另外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九  初中、小学生擅自休学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转学、借读

十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十一  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对个别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的,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学区内居住,要求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接收,转入和转出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之机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十二  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十三  实行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后,由于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在转学这方面的设计存在不足,转出学校在备注栏中需写明详细的转学理由,以供转入学校和教育局参考。

十四  流动儿童、少年,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一般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十五  需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在报名时需出具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务工证明和暂住证,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暂住证已取得一年以上。

借读生就读应坚持就近原则,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学校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行安排。本市学校在班额允许的条件下,应接受外地学生借读。

十六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须按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期交纳借读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借读生在借读期间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七  本市学校接收借读生就读须在电子管理系统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四、关于退学、辍学

十八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评价及其他

十九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二十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十一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二十二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二十三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二十四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片应当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定期整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市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二十五  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或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学生档案室。实行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后,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并安排有一定电脑基础的人员操作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之正常运行,尽可能专机专用。

二十六  市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当由一名局长分管,由教育科具体负责,并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

二十七  市教育局将不定期检查《细则》的执行情况,各学校执行《细则》的情况,将列入教育局考核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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