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省节能减排协会主要是由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节能减排管理、研究、教育、宣传、信息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成立的。省节能减排协会是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在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中发挥协助作用的社会团体。省节能减排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省节能减排工作有了相应的行业组织和协调部门,意义重大而深远。 省节能减排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节能、环保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省加强节能减排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为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将在省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各会员单位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工作。协会成立后,当前主要任务是: 第一,认真贯彻我省节能减排战略部署,以及海南省2009年节能行动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内容,着力抓好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点工作,推动我省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二,完善协会组织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把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建成有行业权威性、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切实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在我省开展全面推动节能减排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发展企业会员,积极推动我省各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中来,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认真履行协会职责,为会员单位和企业提供专业、细心的服务,提高我省环保企业竞争力。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节能减排目标,省节能减排协会将认真执行以下主要任务和工作: 第一,宣传国家和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咨询。 第二,建立网站,向会员单位及全体社会提供搜集并整理的国内外节能减排最新科技、论文、信息资料。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适时编辑出版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刊物。 第三,对我省节能减排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并向省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并积极帮助向主管部门申请评估、鉴定。 第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减排技术及管理方案的咨询服务,推广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服务模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节能投入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建立节能减排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及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及推广。配合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合理要求及建议。积极为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企业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 第七,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制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协会及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省内、外(含国际)节能减排产品的展览(展销)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九,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优秀论文及成果评选,向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为了做好并完成以上工作任务,省节能减排协会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协会工作水平,组织和培养一支务实高效的人才队伍。同时,协会希望在人力资源、财力、政策等方面得到省工信厅、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会员单位的重视、指导和大力支持,促进我省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的开展。 协会章程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ESE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从事节能减排管理、研究、教育、宣传、信息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且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 第三条协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节能、环保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省加强节能减排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为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协会接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节能减排办等政府行政节能减排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任务: 1、宣传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2、建立网站,向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搜集到并整理的国内外节能减排最新科技、论文、信息资料,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能源管理人才,适时编辑出版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刊物。 3、对我省节能减排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并向省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并代为向主管部门申请评估、鉴定。 4、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减排技术及管理的咨询服务,推广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服务模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节能投入进行节能改造。 5、建立节能减排专家库,组织专家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及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审计工作。 6、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积极为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 7、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制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管理和监督工作。 8、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协会及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省内外(含国际)节能减排产品的展览(展销)会,进行技术交流,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优秀论文及成果评选 ,向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推荐。 10、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科研开发及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水平的单位和团体;在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工作中有一定影响且热爱节能减排事业的单位和团体; 4、团体会员应为法人组织。 5、遵守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并交理事会讨论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3、会员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请求帮助,并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4、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学术讨论、对口交流、专业化协作人才培训、国内、外考察等),优先安排;由协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优先获取,对协会开展的管理技术、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享有优惠。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2、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提供本企业节能排减排方面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方针,促进协会的发展;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且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退会会员必须交回会员证。凡是一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时年龄不高于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非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特别情况下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4、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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