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哈尔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释义 | 1、总则 1.1制定方案的目的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鉴于核与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做好我市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即可根据本预案,按事故性质及应急状态、级别,准确的收集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果断决策。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辐射事故,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核与辐射事故。 1.2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密切协同、保护公众健康、保护环境。 1.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2)接收区、县(市)和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 (3)监督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4)接收和评价区、县(市)的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指导区、县(市)开展应急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各方面的现有力量对事故地区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6)从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的角度,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过程和可能对人员及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及时上报市政府。 (7)建立统一的核事故分析报告制度,统一发布信息。 1.4适用范围 核与恐怖事件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包括放射源贮存库事故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丢失、被盗事故 伴生放射矿辐射事故 其它核与辐射事故 为提高本预案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法规的变化,市政府内部职能机构的变化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和实践经验等,及时对本应急响应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2、核应急响应组织与职责 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体系,在市政府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平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时快速响应。 2.1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哈尔滨市设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简称核应急办)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简称核应急技术中心)。 2.2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组成。 2.2.2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法规、导则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领导、协调各部门、核应急技术中心的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核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评价、三废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3)指导或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核应急总指挥依据核应急技术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和事故后果影响的评价结果和应急监测结果以及事故预期的发展过程等技术资料,对营运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和防护行动进行判断、监督和提出建议,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4)指导区、县(市)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及现场核安全监督。在场外应急时,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开展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5)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事故情况、向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核事故评价和环境辐射应急、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对区、县(市)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6)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2.3核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核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核应急办公室是市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3.2核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及环境保护法规、导则和标准;落实省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准备工作。 (2)在核应急响应期间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和编写向上级提交事故报告,负责与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它有关厅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指导区、县(市)制定各自的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或实施程序。指导核应急技术中心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技术研究与开发。并督促检查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制定核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组织和配合有关机构进行公众教育工作。 (5)定期向市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管理市核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2.4核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4.1核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 核应急技术中心是核应急领导小组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核应急技术中心设在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由市环保局主管局长担任核应急技术中心主任,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领导任副主任。核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核应急常设组和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 核应急常设组:由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 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和专家技术咨询组组成,根据专业分为二个专业小组:一是事故发展预测及后果评价组,二是安全分析组,总人数约为二十人,由核技术专家任组长。 2.4.2核应急技术中心的职责 (1)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面,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应急组织,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为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2)接收、整理和分析核与辐射事故安全参数及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数据库;接收整理和分析核技术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全市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 (3)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分级和事故评价,进行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4)负责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术工作。对此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5)对区、县(市)应急监测提出技术建议、现场应急响应与现场的事故处理。 (6)协助编制与修订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根据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制定核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承担全市核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要求组织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习。 (7)承担日常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负责与核应急办的联络和信息交换,保证核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 2.5区、县(市)核应急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省环保局的核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安排并监督核技术应用单位,编写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应急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3)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4)参与协助市核应急办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 (5)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3、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核应急组织的启动 当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影响环境的事故时,责任单位或发生丢失、被盗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知当地环保局。当地环保局必须迅速通报市核应急办,市核应急办按照规定,迅速报告市核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核应急技术中心。 3.2核应急组织的联络 核应急办与核应急技术中心在收到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必须保持相互的通讯联络。核应急办负责与相关区、县(市)通讯联络。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通知常设组和技术专家组人员;负责与核技术应用单位联络。 市核应急办组织编制核应急人员名单,并定期检查核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联络原则是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统一对外。 市核应急办根据市核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及时向市政府和国家、省环保部门汇报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同时与区、县(市)保持工作联络,并负责发布公共信息。市核应急技术中心负责与核技术应用单位进行联络。 3.3应急响应 3.3.1辐射事故应急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这类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布弥散。对这种状态,一般由市环保局进行处理。不进行应急响应。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也属于此种应急状态。对这类应急,市核应急办的应急响应任务是: (1)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接收事故责任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知应急组织的有关人员。 (2)必要时,对环境辐射及污染监测进行支援,或派遣专家协助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对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提出建议。 3.3.2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 对这类事故,市核应急办的应急响应任务是:接收上级指令,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市某个地区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监测。应急终止后,对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受影响地区的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4、应急终止和恢复 4.1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4.1.1应急终止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核设施事故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4.1.2应急终止程序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技术应用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核应急办批准,报省核准。区、县(市)应当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4.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市核应急技术中心和区、县(市)核应急机构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市核应急技术中心和区、县(市)核应急机构要在二周内向市核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市核应急办负责汇总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市核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提交总结报告。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市核应急办要组织有计划的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排污计划和因事故及排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并监督实施。 6、培训和演习 根据国家、省核应急办培训和演习的要求,市核应急办统一组织对全市各类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 培训和演习要制定培训演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和演习过程中,均要有详细记录和总结报告,根据培训和演习的结果修订应急方案。 附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级别 为了有效的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计划,将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原则上采用两种应急状态。按其辐射事故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 1、第一种状态 1.1定义和可能后果 源或者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源、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度的局部弥散。防止了污染面积的扩大,这类事故属一般辐射事故。 1.2应急响应 在该应急状态时,不要求发生此类事故的单位必须报告市核应急办,但必须立刻报告本单位,环保部门应执行现场监督任务,事故处理后的废物,不得乱扔乱放,集中妥善保管,上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贮存库。最终处理结果以事故报告的形式上报市核应急办备案,随时准备接受进一步现场检查。 2、第二种状态 2.1定义和可能的后果 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到大面积环境范围,使公众健康受到伤害,运输高辐射放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定为较大或重大辐射事故。 2.2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处于第二种状态时,发生此类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市核应急办,核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则应详细纪录报告人姓名、职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事故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继续扩散。市核应急办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随时报告给省核应急办。 3、事故报告和管理 3.1为了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 3.2辐射工作单位应作好各类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并负责事故的上报工作。 3.3辐射工作单位不论发生何种辐射事故,均应及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填报事故报告表,一个事故可做多种分类和分级时,按其中最高的一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各单位的领导要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漏报和无故拖延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3.4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总结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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