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过剩禁止原则 |
释义 | 在日本行政法学界,对比例原则的定义,除了传统的依循德国的三分法外,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不准超过必要限度进行规制的“过剩禁止”原则来取代比例原则。“过剩禁止”原则认为如果某种行政行为不均衡,即规制的过剩及苛酷,就会在社会观念上显失妥当而成为违法。“过剩禁止”原则考量的是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平衡。它首先指目的和手段间具有相当性,处分事由和处分轻重的相当性,即不能因一个较轻的违法事由而处以一个较重的处罚,反之亦然。其次,指手段所带来的结果的评价,指达成的目的、结果(得到的利益)同对方失去的利益不能差别过大,这种评价是在行政机关裁量终结时才开始的。 如对于一个转向禁止的交通违法,行政机关给予了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司法机关依过剩禁止原则就要考量,转向禁止是所有违法事由中较轻的违法事由,而吊销驾驶执照在所有处罚中则是较重的处罚,二者并不相当。此外,对某个人单独地吊销执照,对防止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的促进作用并不会十分显著,而吊销驾驶执照对个人造成的伤害却相当严重。这便构成了处罚的过剩及苛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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