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不可移动文物 |
释义 | 概述【注音】bùkěyídòngwénwù 【释义】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订不可移动文物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中国大陆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中国大陆之“古迹”称为“不可移动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该法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内容。 台湾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一级不可移动文物)、直辖市不可移动文物(二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后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的意义,取决于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后再报内政部备查。由于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有历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不可移动文物已经不再等于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华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556处,分别为: 一级不可移动文物 25 37 国定不可移动文物 12 二级不可移动文物 50 110 直辖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60 三级不可移动文物 222 409 县、市定不可移动文物 187 总计 556 香港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在香港,不可移动文物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不可移动文物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目前已经认定了86件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同时也规画了三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及龙跃头文物径。 分类由于各地政府认定的标准不同,目前不可移动文物大约可以分为: 城郭关塞考古公共建筑艺文空间产业建筑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庙教堂牌坊碑碣陵墓桥梁其他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