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矿业联盟 |
释义 | 国际矿业联盟(International Mining Alliance),英文简称IMA. 国际矿业联盟(IMA)简介 当今,世界上各行各业的非政府组织对各国的政策、经济形势以及社会的稳定、行业的利益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一个有国际重大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已是一股不可小视的社会力量。然而,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对跨国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够重视、研究不深。在国家、地区间的竞争和全球化进程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组织创立、利用跨国间的非政府组织,推动行业快速发展,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行业有效交流与合作,从而影响、增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谊,已迫在眉睫。 “国际矿业联盟(IMA)”是根据当前国际矿业组织现状,由国际上知名的矿业企业、财团、金融机构及有关社团联合发起,经美国政府批准成立的非政府联盟组织。本联盟将广泛地联合各国政府的矿业机构、大学、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矿山开采、矿山勘探、矿业设备制造等矿业企业。使“国际矿业联盟(IMA)”成为矿业界最具活力的国际大家庭。 本联盟的创立宗旨是:链接全球矿业;实现全球矿业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开展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矿业合法权益;促进全球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业的国际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本联盟的任务是:协调、帮助、整合、执行世界矿业资源、资金和矿业政策;解决国际矿业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的困难和其他问题;推动不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各国矿业的科研、开发、就业和经济发展。 国际矿业联盟(IMA)组织总部设在美国,以有利于各国矿业交流。国际矿业联盟(IMA)筹委会衷心希望各国政府和矿业机构、国际矿业组织、矿业企业大力支持,踊跃加盟,为全球的矿业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矿业联盟(IMA)”筹委会已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目前,已经美国政府批准成立,现正在发展会员,但更复杂的工作还在后面,联盟希望有实力的企业担当这一重任,为这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性的矿业非政府组织的顺利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国际矿业联盟(IMA)宗旨 链接全球矿业;实现全球矿业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开展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矿业合法权益;促进全球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业的国际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国际矿业联盟(IMA)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是“国际矿业联盟”,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Mining Alliance,缩写为IMA。 第二条、本联盟是在香港政府、矿业财团支持和领导下,由美国百亿集团、大华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矿业私募投资基金牵头,联合有志于发展矿产事业的金融、法律、勘探、采矿、选矿、冶炼、设备制造、矿业服务、矿业教育、矿业风险投资、矿业科研的各机构和企事业法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加盟“香港国际矿业联盟”组织,长期在联盟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矿业多边合作,形成创新性的利益共同体,在联盟的平台上为矿业带来更大的利益,并为矿产业在国际社会上获得更高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第三条、矿业联盟的宗旨:链接全球矿业;实现全球矿业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开展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矿业合法权益;促进全球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业的国际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联盟将在建立完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遵守国际合作准则、并遵守中国香港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维护香港经济繁荣,促进香港经济发展,崇尚社会美德,让每个盟员自觉成为优秀的联盟成员。 第五条、本“全球矿业联盟”总部设在香港,接受香港政府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本联盟成员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联盟全球总部设在香港(加拿大多伦多市属备选的总部地址)。 第二章、联盟的服务范围 第八条、本联盟的服务范围: 一、组织合作矿业科技方面的攻关和关键产品,设备的研发。 二、组织开展矿业权信息交流、交易和合作,使之资源共享。 三、向联盟企业的项目和矿权投资、融资。 四、建立各联盟成员的网络交流和信息交流。 五、组织或联合联盟成员共同开发特大型矿业项目。 六、建立联盟成员间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创新的产、学、研互动机制,推动联盟成员向高水平的层次发展。 七、组织联盟成员各层次的创新人才培训工程。 八、组织联盟成员之间金融机构进行合资、合作,为联盟成员进行行业整合、上市融资。 九、开展国际矿业合作与交流,组织联盟成员举办或参与中国和国际矿业博览会,促进和推动联盟矿业产品在中国与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占有率。 十、组织和开展国际矿业成员的联谊和公益活动。 十一、为联盟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二、为联盟企业在各国投资矿产资源提供矿权办理、矿权管理服务。 第三章、加入、变更、退出及除名 第九条、本联盟吸纳矿业产业企业、服务企业、金融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所在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并从事矿业相关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服务、教育的机构和企事业法人。 二、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在矿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能积极支持、参与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遵守本联盟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 2.机构和企事业法人及法人代表的简介。 3.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律文件,法人代表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三、秘书处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 五、加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成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主体变更: 一、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 二、主体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 三、主体变更必须无碍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秘书处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三、退出成员自正式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入盟。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有权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有权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建议,并有权举报联盟的不法行为。 五、有权优先于其他成员进行多方位的协作。 六、对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具有表决权,对联盟的日常财务收支有质询权。 七、有权提出设立联盟分会,对联盟分会的决议草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八、有权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技术、矿权、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合作,并执行合作各方事先的合作协议。 九、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对联盟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专利等,享有优先使用权。 十、有权优先获取联盟的投资和融资服务。 十一、有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十二、有权将单位名称、矿权信息、广告资料等列入联盟网站中适用的新闻稿件上。 十三、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十四、具有其他符合行规、行约的权利。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本联盟制定的行规从事矿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及时、真实地向联盟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等。 五、认可并支持行业领域的标准规范,致力于推进矿产业发展并努力培育国际矿权交易市场。 六、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向联盟财务处缴纳应缴的联盟费用。 八、建立成员单位与联盟网站之间的网页链接,增进媒体宣传力度。 九、对联盟内的共享信息,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十、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组织机构的设立 第十八条、秘书处常设联盟工作小组分别为:秘书处办公室、专家人才交流培训处、矿业节能工程服务处、网络经营处。 第十九条、因业务需要拟设新的联盟工作小组时,需由理事会成员提议,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联盟设理事会、秘书处、项目投融资评审委员会、矿业权交易服务处、专家服务委员会、矿业基金管理处、矿业科技交流处、外联会展处、财务审计处、法 律服务部、联盟成员俱乐部。 第六章、联盟大会 第二十一条、联盟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联盟大会,大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章、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最初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联盟主席一名,联盟副主席三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联盟主席及副主席,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核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及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工作部、委负责人。 九、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各工作部、委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决定秘书处内部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秘书处应当对已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秘书处 第三十条、联盟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两名秘书组成,分工合作,承担秘书处全部工作。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日常管理工作 1.具体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协调管理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负责联盟内部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处理。 4.负责起草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工作。 6.组织参加影响行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7.创造条件,加强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内部与外部、与国际之间的合作、考察、培训、交流。 8.监督检查行业自律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9.负责行业政策法规的研究、专题调研工作。 二、会员服务工作 1.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联盟章程办理接纳单位入会手续。 2.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3.为联盟成员收集并通报国家矿产行业政策、信息。 4.收集联盟成员技术及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建设并维护好联盟网站,充分利用网站实现成员间的在线互动交流。 6.为联盟成员提供必要的其他服务和为联盟成员排忧解难。 第九章、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决定聘用,吸纳国内矿业知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或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策划,提供技术指导,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章、联盟经费、资产 第三十五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各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捐赠、赞助。 二、政府资助经费。 三、项目经费及矿业基金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六条、联盟按照有关规定向成员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联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保护联盟成员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联盟财务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财务部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际惯例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在联盟发起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联盟理事会。 国际矿业联盟(IMA)的优势与特点 国际矿业联盟(IMA)是矿业界的联合国,与其它矿联有很大区别,优势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矿业联盟(IMA)是全球最大的全球矿业组织之一,是一个完全按国际非政府组织规范运作的组织。国际矿业联盟(IMA)不属于某人、某企业、某公司、某政府,而是属于全球矿业企业大家的,具有完全的国际化特点。尽管许多国家有矿协、矿联组织,但均为地区性或所在国国内的组织,没有国际化。 二、本联盟有完整的、系统化的矿业服务体系。主要体现在经济、技术、文化、信息等各方面: 1.本联盟将建立所属的国际矿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将达100亿美元以上)。从经济上支持全球矿业的发展,为全球矿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让加盟企业得到实惠。 2.协助企业以股权、矿权、票据抵押、担保借贷等各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3.为全球矿业提供买壳、造壳、OTC、IPC等各种全球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服务。资助一些有上市条件,但资金困难的企业上市,为其提供上市前的资金。 4.为全球矿业引进合资合作的伙伴,为缺少资金的企业招商引资。 5.在全球范围内为矿业抢占大宗矿业项目。组织联合投资、融资。 6.对全球受灾矿业提供援助和支持。 三、为矿业提供行政支持 1.出面与政府洽商,总承包开发大范围的矿区。以赞助、支持该国文化、教育、相关事业,为取得矿业开发权而投资公关。 2.在国际上对矿业大国提供各种有效的政策、经济支持,以期维护政府与矿业联盟良好的互动关系。 四、本联盟计划在香港或加拿大筹建国际矿业联盟办公、议事、公寓等综合功能的大厦,成为全球矿业的固定活动交流场所。 五、在全球范围内为全球矿业的领导、工程师、员工提供定点休闲娱乐养身服务,把加盟矿业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并提供补贴。 六、为全球矿业提供技术支持,对矿业的提炼、冶炼、采掘、探矿、选矿提供相关技术合作、转让、难题攻关与招标等服务。 七、本联盟除会费外,一切会员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国际矿业联盟(IMA)发起企业及支持企业 A、未来趋势国际集团 B、大华伟业投资公司 C、立拓国际矿业投资集团 D、金鹏铜业集团 E、海金东银财团 F、金来矿业集团 G、清大矿业集团 H、中美能源集团 I、中正矿业投资集团 J、缅甸锡业集团 K、金古矿业股份公司 L、西澳钻石开采有限公司 M、地质矿产资源研究院 N、普衡律师事务所 O、德庆会计师事务所 P、投资银行网公司 Q、威虎资源基金金 国际矿业联盟主席团 国际矿业联盟(IMA)主席 :里纳斯.路宾斯卡斯 国际矿业联盟(IMA)主席 :里纳斯.路宾斯卡斯 里纳斯.路宾斯卡斯(Linas Liubinskas),美国公民,在法国定居,是一名高级全球营销、战略和变革管理顾问,重点立足于可持续影响创造、销售、市场开发、目标细分、各种营销策划和执行(传统和新媒体)、战略规划、协调战术执行以及多层次的企业变革管理。里纳斯.路宾斯卡斯(Linas Liubinskas)在一些行业都经验丰富,其中在金融服务和资源咨询行业经验最为丰富。 自2001年以来,里纳斯一直担任ConsultConsortium咨询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ConsultConsortium咨询公司是一家全球型的管理咨询公司,有来自世界各地10,000多名一流的顾问提供专业咨询,特别是对全球资源性项目特别熟悉,并可引导投资公司获得稀缺资源型项目。 国际矿业联盟(IMA)常务副主席 国际矿业联盟(IMA)常务副主席 MIKE LIN 林本栋 林本栋,著名资本运营家,美籍华商。现任美国百亿集团常务副总裁,立拓国际矿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中国大华伟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中美商会常务理事、华商总会副会长。 林先生从事矿业开采和矿业投融资业务三十年,共与37个国内外矿业进行了投融资合作,是矿业资本经营的专才。国际矿业联盟(IMA)由林先生倡导、投资并主持筹备国际矿业联盟的建立,为了促进世界矿业发展付出了巨大努力。被《美国文摘》称为“商业奇才”,美国华侨日报、中国瞭望杂志、新华社以“红色资本运营家”为标题专题介绍其业绩。 国际矿业联盟(IMA)荣誉主席 国际矿业联盟(IMA)荣誉主席 Farzam Kamalabadi 华赞 未来趋势国际集团总裁华赞,美国人,在波士顿接受高等教育,已在中国上海居住长达十年之久。在中国,他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被中国媒体广泛宣传并 得到中国政府领导承认的真正“中国行家”和权威。华赞先生具有熟练的中文写作和阅读能力,擅长诗文、书法,讲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广东话和一些上海话。 截至2000年底,华赞先生在数年时间里走遍了中国几乎所有省份,访问了400多个城市,亲自参观过中国各行业的上千家企业;他用中文做了大量的公开演讲和 报告,其中包括在人民大会堂和钓鱼台国宾馆为中国国家领导人作演讲;中国近千家杂志、报纸、电台、广 播等各类媒体发表过他的文章或对他进行报道。1994年,华赞先生创立了未来趋势国际集团,从事了大量国际交流、投资咨询、贸易、媒体关系、政府关系等业务,被誉为中国政府基层组织、企业、媒体关系 、网络等方面的领导者。由未来趋势国际集团发表和提交的一些文章、报告、建议、以及由其组织的一系列会议对中国一些原有政策的改变、中央政府新政策的制定、创造新思维和新趋势起到了建设性的积极作用,(诸如:“中国投资在海外”、“建筑工业现代化第一次政策会议”、“中国西部大开发第一次政策会议” 及一系列有关中美股份制的研讨会)。其中,“中国和平论”等材料得到了江泽民主席、朱镕基总理、钱其 琛副总理及其他中央高级领导人的圈阅。华赞先生迄今已被中国近20个城市和地区政府聘为“高级经济顾问”。 华赞先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和能源领域的知名人士, 同时致力于业务的多元发展或作为阿曼、伊朗、科威特和中国的国家石油系统的高级顾问,并且成功的完成了石油和石化多领域的交易和项目如为确保特定客户的石油开采权或特许权。 华赞先生对创立国际矿业联盟(IMA)倾注了巨大的期望和热情,非常积极地参与,愿在筹建期担当荣誉主席,不辞辛苦,愿为建立国际矿业合作交流的平台而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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