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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释义

煤炭是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主要的基础能源和主要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贵阳市位于贵州省中部,是贵州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交通中心,是云贵大型煤炭基地和实施“西电东送”的主体之一,煤炭资源累计探明保有储量和预测储量52亿多吨。自1999年“关井压产”以来,我市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健康发展,煤矿生产规模和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煤炭工业仍存在结构不合理、总体生产能力不高,增长方式粗放、技术水平低、管理人才匮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滞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制约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贵阳市“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提出推进我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我市煤炭工业的发展,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煤炭工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党中央和省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省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合理布局,找准优势,抓住特色,实行精品战略。加大科技兴煤力度,搞好技术创新,促进煤炭工业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方向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延伸煤炭产品链、拓宽煤炭产业网,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矿井;新建一批30万吨以上高效安全、机械化、规模化矿井。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搞好煤炭的就地转化和就地增值,推广煤炭和煤矸石的深加工综合利用;推广煤炭洁净技术和煤炭降硫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变煤炭工业技术水平低、安全事故多、矿区生态环境恶化、产品科技含量低的局面。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大中小型煤炭企业重组联合改造,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煤矿。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和规范煤炭开发准入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大幅降低瓦斯事故;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坚持“以资源定规划”的原则,做到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节约和保护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矿布局,按照科学、节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编制煤炭开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并依据煤炭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部门之间、规划之间、全市规划与省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部门之间相互征求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依据。

(五)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增强煤炭资源储备开发保障能力,确保煤炭开发建设需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煤炭资源勘查,尤其是二级探矿权市场项目的勘查。严格实行地质勘查资质准入制度,加强勘查成果质量监管,充分发挥省内国有地勘队伍的作用,引进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精度,保证勘查质量,提高煤矿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有序、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节约煤炭资源,保护煤炭资源。严格国家煤炭生产矿井开采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各种证照。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取得,登记转让,必须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的资源接续需要。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加强对矿权设置的审查,各县(市、区)不得越权设置矿业权进行招商引资,纠正和制止越权审批矿业权的行为。

三、实施扶大改小的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七)加快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不断改善企业组织结构。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展机械化、信息化,矿井生产规模化、生产经营管理相对集中化和以强并弱、以大并小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全市乡镇煤矿兼并、联合、改造的专项整合规划。鼓励条件好、规模大的企业收购、兼并或联合重组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乡镇煤矿,改小建大,逐步形成一批大中型骨干矿井和规模经营的煤炭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生产结构。强力推进煤矿整合改造工作,严格控制煤矿数量。煤矿项目核准要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煤矿整合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煤矿整合的原则,坚决查处违反原则干涉和操纵煤矿整合的不法行为,坚决遏制炒买炒卖煤矿的行为。煤矿法人准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准入资质审查。继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

(八)依托煤炭资源,按照跨地区、多元投资、关联产业整合发展的思路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建设向安全、高效和集团化方向发展。

(九)在“十一五”或“十二五”期间,力争在我市建设几对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以上规模的矿井,现有小煤矿生产规模通过资源整合全部 达到9万吨以上。全市煤矿总设计规模从2006年的738万吨提升到1200万吨左右。鼓励和吸引优强企业参与我市煤炭开发建设,促进煤炭的深加工、煤化工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提高办矿质量。开办煤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从资源利用、法人资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企业制度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审查核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煤矿单井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

(十一)调整煤炭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鼓励煤化工、煤电铝、煤电等一体化开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等企业合作。要优先安排以煤炭资源为依托的化工、电力项目,促进煤炭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三县一市要充分利用贵阳市是全省煤炭集散地的优势,加快推进我市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延伸煤炭产品链,将贵州省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贵阳市的经济优势,将贵阳市建设成为我省煤化工基地之一。贵阳市是全国首个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煤化工项目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建设一至两个煤化工生态工业园区,建立重污染行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示范点。要将煤制醇、煤制二甲醚、煤制油等高科技产业纳入发展计划。“十一五”期间,清镇市要力争完成清镇煤化工生态工业园区基本建设,以城市燃气项目为基础,发展煤制甲醇、二甲醚项目;要在现有煤化工企业的基础上,扩展延伸产品链,输出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要加强企业间物质能量的循环使用,减少“三废”排放。

(十二)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力水平。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效、安全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推动煤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转变。要坚持中小型煤矿推广机械化采煤工艺和壁式采煤法。大力推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喷支护等先进技术。重视煤矿装备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提高我市煤矿开采和安全装备水平。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提高和发展煤炭生产力和企业效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牵头做好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煤矿工作,有效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科技进步,严格执行建设、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十五)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企业要不断增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并排除隐患。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全心全意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靠前指挥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强化煤矿现场技术管理力量,9万吨(含)以上规模矿井,必须至少各配备1名采煤、通风、地质、机电专业技术人员。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市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好维简费、生产安全费等费用。对各级政府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十七)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科学编制全市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合作,积极支持有关科研部门与企业密切合作,开展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强化瓦斯监测预警、事故应急救援、瓦斯抽采与利用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以瓦斯为重点的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以及瓦斯抽采与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继续开展瓦斯治理督导,充实督导力量,不断完善督导机制,促进安全生产。

煤矿水害防治是我市煤矿灾害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我市煤矿开采历史悠久,老窑水、老空水是水害治理的重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充分应用山地电法勘探等高科技手段,查明矿井含水层、老窑水、老空水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落实各项水害治理措施,认真执行探放水制度,减少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十八)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清洁、高效、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矿井水综合开发利用。大力鼓励瓦斯抽采利用,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变害为利,推动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积极发展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发电和建材项目。进一步落实有关煤炭、瓦斯等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等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洗煤厂。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限制原煤尤其是高硫煤直接进入终端消费,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新技术,落实新工艺,延长产业链,拓宽发展幅,实现一体化,使循环经济成为煤炭工业增长的主要方式。

(十九)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投入生产的煤炭企业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煤炭、环保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费用,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环保、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对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大力提高煤炭有效利用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倡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优化煤炭生产和消费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和经济调节政策,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六、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完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完善煤炭管理机构,强化煤炭管理部门职责。切实强化我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炭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切实有效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的领导,切实把煤炭工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尊重煤炭工业发展规律,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十二)依法加强企业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税费收取的有关规定,严禁向煤炭企业征收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依法规范税费征缴,推进乡镇煤矿企业经营活动正规化、财务和劳动管理规范化。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和掺杂使假、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价格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合理确定煤价,推进煤炭价格全面向市场化过渡。加快煤炭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准确掌握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无证经营民用煤、型煤的取缔打击力度,规范民用煤、型煤市场,减少环境污染,建设“林城”贵阳。

(二十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煤矿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按规定提高煤矿职工入井津贴、劳保津贴及福利标准,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煤矿企业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用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和促进煤矿从业队伍稳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投、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快煤矿职业危害监察队伍建设,补充配置专业监察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险事故查处。

(二十四)加快培育和发展煤矿中介组织和技术管理公司,为煤矿尤其是为小煤矿提供服务。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特别是现场技术服务体系,为小煤矿提供全面服务,提升技术和管理素质。积极探索有资质、有能力的大企业和中介组织托管小煤矿的路子。煤炭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中介市场。要引导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成立煤炭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五)加强煤炭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制定贵阳市有关煤炭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能源安全大局,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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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