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协会的性质: 广西信息网络安全协会(GuangX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 简称GXNS)是由广西行政区域内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域的管理、科研与教育人员、企事业专业人士,计算机重点保护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 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为我区广大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服务,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学术交流活动,传递国内外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 业务指导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计算机病毒防治服务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 (三)数据恢复及数据鉴定 (四)安全检测及安全紧急事件响应服务 (五)安全培训与资质认证 (六)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方案咨询 (七)承办安全技术交流会 (八)信息安全产品评测及产品推荐 (九)安全集成服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34-52号 邮编:530012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GX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行政区域内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研与教育人员、企事业专业人士,计算机重点保护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区广大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服务,开展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活动,传递国内外计算机安全技术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的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推广、普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知识,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业自律,增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 2、协调、沟通信息网络安全行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信息安全防范社会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共同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3、开展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咨询、调研、认证、检测、评审、鉴定等活动,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及安全技术服务; 4、加强信息安全组织、信息安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有关单位、企业及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安全保护水平; 5、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安全漏洞检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工作; 6、为司法部门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7、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民间交流与合作,繁荣学术研究;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或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个人(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本协会业务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传媒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或对计算机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受协会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计算机安全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十一)组织评审上报论文和本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在2007年6月19日进行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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