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交会摊位 |
释义 | "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规定手册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摊位使用要求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规定。 第二条 广交会摊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摊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摊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第五条 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摊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摊位使用。摊位负责人须为该摊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 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摊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摊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摊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摊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 联营参展时,摊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摊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二章 摊位违规使用认定和查处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摊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将摊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摊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 (六)经摊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摊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摊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四)参展企业未在摊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摊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列入自当届起连续三届所有展区的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对象如再次违规,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 (二)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摊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对当届有两家及以上重点检查对象的交易团,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规使用摊位举报奖励第十七条 广交会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行为。 第十八条 如举报方符合参展资质标准,可按管辖关系向其所属交易团申请下届广交会展位,相关交易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参展。 第十九条 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行为的交易团,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摊位基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第108届广交会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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