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丰县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 |
释义 | 根据广丰县人民政府[2006]17号《关于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县农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院作为农医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转诊原则,严格遵守《江西省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严格执行治疗技术规范,不乱开药、乱开大处方,不滥用大型检查。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并填写告知单,告知单应附在报销资料内。若未填写告知单及患者未签字同意,其费用由经治医师承担。 二、凡属我县参加新农合人员入住我院治疗者,各临床科室的诊疗医师,自费药必须控制在药品费用的15%以内,且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费用由患者支付。 三、凡目录外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的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的部分,因病情确实要使用,经告知患者家属同意,科主任及分管院长签字,县农医局批准后,其费用由患者支付。如未按以上程序办理批准手续,超过15%的费用由经治医师承担,并将其费用返回给患者。 严禁 医师对住院患者另开处方在门诊药房取药,一经发现,该费用由经治医师承担。 四、根据新农合文件规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及其它责任引起的医疗项目费用一般不予报销,但患者经公安部门证明,县农医局同意者可给予报销。经治医师在出院记录中要如实描述外伤性质,如发现弄虚作假,其一切费用由经治医师承担。 五、办理了特殊病种患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脑卒中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治疗中,要尽量使用新农合范围内药品,及时打印药品清单。 六、各临床科室的医护工作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家属,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外伤者另需相关证明到我院医保办办理核报手续。经治医师要及时提供出院记录,并在出院记录中注明患者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以上实施办法望各临床及相关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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