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释义 |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广东省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0年6月9日由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粤教助函〔2010〕6号印发。《办法》共10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6月9日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粤教助函〔20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完善高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广东省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工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由高校对照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考核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联合组织进行。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体制建设、宣传教育、贷款管理、绩效评价和创新研究五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下分若干小项进行细分考核。前四大项目为基准分,满分为100分。最后一项为加分项目,专为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新思维、成效显著而设立,加分上限为5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是对上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每年春季开学后开展,秋季开学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85(含)分以上的为优秀,75(含)—85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通报和表彰。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每年将考核情况向全省高校通报;对考核优秀的高校和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 2.贷款额度限额管理。在政策规定允许情况下,对下一年助学贷款额度进行限额管理:考核为优秀的,额度上给予大力支持;考核为良好的,原则上给予支持,鼓励发展;考核为合格的,谨慎控制;考核为不合格的,控制额度甚至暂停发放贷款。 3.代理费用支付管理。考核优秀的,代理费用给予一定的倾斜;考核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支付代理费用。 4.以考促改。对总体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或单项二级指标考核为零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单项二级指标仍为零分的,或采取暂停发放贷款等措施。 第八条 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高校通过多种形式公布本考核办法及有关投诉电话、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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