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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释义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惠的原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采取自由报价、匹配成交、统一清算、定点配送,全额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割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代理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节 交易地点与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所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13楼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00到第二天零晨04:30,其中每天04:30—06:00为结算时间,停止交易。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规格

第六条 交易品种黄金、白银、铂金。

第七条黄金条成色不低于99.99%;白银条成色不低于99.9%;铂金条成色不低于99.9%。

第八条 交易品种重量规格:

黄金条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白银条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铂金条1盎司、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第九条 贵金属实物交割的标准重量:

黄金条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白银条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铂金条10盎司、20盎司、50盎司、100盎司。

第十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条、白银条、铂金条均为交易所认定供应商提供,并由中国黄金协会和权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所有实物贵金属实物均由中国平安进行质量承保。

第十一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盎司,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黄金条最小交易单位为一盎司;白银条最小交易单位为一盎司;铂金条最小交易单位为一盎司;最小提货量黄金50盎司,白银50盎司,铂金50盎司。

第十三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黄金条、白银条、铂金条暂定单边万分之四。

注:交易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手续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节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包括即期全额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即期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投资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交易所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出售金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即期全额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申报成功后,会员及交易商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第十六条货物交收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第十七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节 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交易业务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买卖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及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及交易商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二十一条 报价成交:

(一)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二)会员及交易商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买开平仓、卖开平仓。

买报价是指会员及交易商买入交易品种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卖出交易品种的报价。

买开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

卖开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增加空头持仓的报价。

买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

卖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

会员及交易商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及交易商撤销。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交易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进行配对成交。

第二十三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整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交易商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即被冻结。该笔报价所对应的黄金条、铂金条、白银条库存即被冻结。

第二十五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撤销原报价。会员及交易商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交易商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金条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六条若会员及交易商黄金条、铂金条、白银条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交易商有合约过夜的,需缴收相应数额延期交收超期费;

黄金条1盎司0.3元、10盎司3元、20盎司5元、50盎司5元、100盎司25元;

白银条1盎司0.05元、10盎司0.1元、20盎司0.2元、50盎司0.4元、100盎司0.6元;

铂金条1盎司0.3元、10盎司3元、20盎司5元、50盎司15元、100盎司25元。

第六节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持有多头合约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条、白银条、铂金条提货申请单,提取实物;持有空头合约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条、白银条、铂金条交货申请单,结清货款,完成交割,亦可根据需要择期提货(7个工作日内有效)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第三十条 申报交割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交易所对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卖方必须将需相应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易所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冻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割实行当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结束后将资金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的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及交易商提货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市场统一调配、发货。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缴纳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所交易正常平稳进行,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所对会员及交易商进行资信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规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及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商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可用准备金余额小于持仓订金额的30%;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节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停电及互联网通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及交易商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三)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最新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买量、卖量前收盘价、涨跌、涨跌幅、成交量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5、会员及交易商基础信息查询:显示所有会员及交易商的基础信息;

6、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行情;

2、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所有当日报价;

3、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历史成交量;

4、会员及交易商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记录。

5、会员及交易商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所交递延费等相关信息;

6、会员及交易商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及交易商交易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各会员及交易商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与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每年应对会员及交易商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及交易商应当配合。

第五十四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及交易商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应制订违规违约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节 调解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鉴证实施。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对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节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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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