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国农改[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启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工作流程,严把债务清理核实关、筹资偿还关和新债控制关,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了化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增加了农村有效需求,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成效,也为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政策,在总结试点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增加农村投资消费需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批试点省份的经验表明,哪个地方的组织领导有力,那个地方的化债工作就进展顺利。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负责化债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督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做好案例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 按照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的总体要求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化债原则,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各地要在积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努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在首批试点省份中,已化解完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试点省份要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做好查漏补缺和纠错纠偏工作,做好化债数据信息的入库归档工作,做好化债经验总结和成效追踪工作,做好新债的监控和制度办法的完善工作;只化解完农村“普九”债务、未化解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试点省份,要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并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西藏、云南、青海、新疆17个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从2009年起,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相关化解政策及工作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的规定执行。 三、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 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从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前期准备、清理核实、审计锁定、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制止新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明确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目标、原则、步骤、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对债务认定、利息确认、“白条”债务处理、偿债优先顺序、公示程序和内容等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具体的规定,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省(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工作小组审批。 四、扎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 清理核实债务是做好债务偿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挤掉债务“水分”,才能确保偿债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摸清债务底数。县级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等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切实把债务落实到债权人,不得遗漏。各项债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剔除不实债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债务台账和数据库。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各县(市、区)债务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审计锁定和“回头看”工作,以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科学监控和实时掌握。 五、加强偿债资金的筹措及偿还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与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一致。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全省(区、市)化债工作的责任,省级财政要尽可能多地安排偿债资金,市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偿债资金,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防止出现因县级财力不足而造成化债资金难以落实、化债任务难以完成的问题。为减轻地方化债压力,调动地方化债积极性,中央财政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债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化债补助资金,既不能让虚报债务或等靠上级补助的地方“占便宜”,也要实事求是帮助财力有困难的县切实化解债务。 各级政府安排的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的有关要求,把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手中;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各地要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作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严肃工作纪律,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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