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税减让传统方式 |
释义 |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通关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指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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