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法人 |
释义 | 公法人:指依据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众所悉知的国家,国家所得设立之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如农田水利会)等均属于公法人。其实,除了国家以外,其他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得设立之行政主体,尚可进一步细分为: 公法社团-指由多数成员或会员所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得行使公权力之团体。例如县、市、乡、镇等。 公法财团-指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达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笔钱财而设立之财团法人。例如: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公共营造物-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达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之一种组织体。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如台湾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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