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甘教职成〔2010〕8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当前,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市、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规划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确保职业教育质量稳步提高。现就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统筹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为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我厅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统一下达各市、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甘教发﹝2010﹞ 40号)。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数量,也要统一制订各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等职业学招生计划,确保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18万人。高中阶段教育的职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区,要切实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低,初中毕业生存量大的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舆论环境 1.改变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益。不仅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举办招生咨询会、开展招生宣传月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而且要创新宣传思路,改变宣传方式,要在宣传上多下工夫、多想办法,多谋划、多思考,力争让社会各方能够认识和理解职业教育,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2.宣传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职业教育是工业高度发达的重要基础,只有一流的技术工人,才有一流的工业产品,而职业学校就是一流技术工人的培养摇篮和培育基地。职业教育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我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剩余劳力多,农民收入水平低,必须加大职业教育的培训力度,达到“以培训增收入,以输转减人口”的社会效果,实现“农业人口减少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社会双赢。 3.宣传职业教育的主要成果。职业学校每毕业一个学生,就为社会培养了一个技能人才。职业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和就业教育,更是技能教育和成才教育,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不竭动力和技术保证。因此,各市、州要积极推出一批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三农”的办学典型及毕业生典型事例,要对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宣传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重点宣传国家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以及省政府出台的“两后生”免费政策和一年级学生减学费政策,使国家和省上出台的职业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大工作力度,创建招生工作新机制 各地要把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甘肃省2010年度分市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统一部署。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招生范围,继续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学校名单。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严格依据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对近年来招生数量增长过快,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应适当控制其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招生;对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必须严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力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控制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要停止招生。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招生、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四、规范招生市场,严肃招生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市场适时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一是加强对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对没有到市、州教育部门备案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能在我省从事任何招生活动;二是加大对城市繁华区域和农村集贸市场招生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对欺骗宣传和欺诈招生等扰乱招生秩序,恶意争抢生源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对非法招生,有偿招生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特别是针对初中学校教职工、社会闲散人员和非法招生机构合谋进行有偿招生收取回扣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我省今年将实行按生源地人数统计招生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打破部门和地方保护壁垒,促进全省职业教育优质资源高效使用;五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六是严肃招生纪律,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五、加强区域统筹,深化东西部和城乡联合办学工作 各市、州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东部和城市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职业教育资源,从计划制订、招生录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经费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共建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一步深化联合办学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东西和城乡联合招生规模。 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财教[2010]15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免学费政策对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推动作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免学费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更多的中职学生。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助学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通知》(财教[2008]33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财教[2009]373号)要求,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助学金发放、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范围不缩小,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生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学籍,保证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健全招生工作机制 自2010年起,教育部建立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厅决定建立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从9月份至11月份,各市、州和省属中专对落实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任务和招生工作进展的情况,每月10日报告一次。每年招生结束后,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所招学生按生源地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统一反馈各市、州,并纳入各市、州招生完成任务之中。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1月10日。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0】76号)的建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中“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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