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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局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处置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活动。本预案所称的地震突发事件包括:

(一)地震灾害事件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含)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含)—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含)—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含)—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有感地震事件:指人们感觉到的、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一定财产损失的地震或引起人员恐慌,对当地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的地震。本预案中指3.5≤M≤4.9级地震。

(三)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事件:发生M ≥3.5级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

(四)地震谣传事件:市、县、乡(镇)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五)临震地震预报事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含内部预测意见)或者发现重大短临异常的地震事件。

(六)地震戒备: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在“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求启动的地震戒备。

(七)邻省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八)甘肃省周边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在周边国家造成甘肃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第三条 上述地震事件发生后,局属各部门、单位和各地震台站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应急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按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开展相应的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或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甘肃省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

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应急救援处承担。

第五条 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指挥全局地震应急工作,按照《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履行甘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宣布全局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或依据震情变化解除应急状态。

(二)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对地震应急工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视震情发展趋势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甘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履行甘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根据震情和灾情,适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反应规模、救援与防御措施等建议。

(四)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度局属各部门、单位和全省市、县(区)地震局力量,组织、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观测、震情分析、灾情收集上报、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稳定社会秩序等工作。

(五)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是否邀请中国地震局、邻省地震局支援我省地震应急工作。

(六)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暂停职工休假、探亲、出差等,召回在外人员,终止与地震应急无关的其他工作,酌情调动全局的人、财、物,保证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七)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

(八)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模拟演练。

第六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负责震区现场工作。

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或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担任,队员一般从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中选派,在现有队员紧张的情况下,应急救援处可在全局范围内调派人员参加现场工作。

地震现场工作队的主要职责:

(一)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震现场工作,处理紧急震情事件。

(二)组织实施地震现场观测、震情分析、灾情收集上报、现场异常调查和落实、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地震地质考察、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现场工作总结等项工作。

(三)保证地震现场应急通讯畅通,保持与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系。撰写现场工作简报、传输有关图片及数据资料。

(四)组织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报告,提交局应急指挥部。

(五)指导、配合和协助震区市、县(区)政府做好震区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有关地震应急的新闻发布工作。

(六)组织协调中国地震局或其他省地震局派往现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共同开展工作,处置现场应急其他事项。

第三章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七条 省内发生M≥5.0级地震后,全体职工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时限、程序如下:

(一)地震速报台网中心应在震后12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速报中国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局震情值班室和局应急指挥中心。

(二)局震情值班室收到速报地震参数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短信群发系统,收到短信的局领导、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现场工作队员、预报中心工作人员、应急救援处、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须在上班时间10分钟内、白天休息时间20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到岗开展应急工作,应急期间,暂未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在三楼会议室集中待命。

(三)应急救援处会同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按中国地震局的要求,迅速收集震情、灾情、社会影响等,填写灾情速报表,震后1小时内速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并随时将余震情况、重要灾情、重要震情报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首次速报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震后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或局领导要求向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灾情速报表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不在时由其他局领导签发;局领导不在时由应急救援处处长签发。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灾情速报表一般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时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应急救援处处长签发。应急救援处在震后1小时30分钟内提出第一批地震现场工作队员名单,报局应急指挥部。

(四)现场工作队要在1小时20分钟内准备好现场工作设备、基础资料、表格、图件、食品、药品、经费和个人生活用品等,并装箱打包,做好随时出发准备。

(五)办公室在震后1小时内将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灾情、社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办公室。首次速报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震后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或局领导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负责将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信息在网上公布;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形成后,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负责上级领导、支援人员和来访人员在兰期间的接待工作;做好新闻采访、报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局应急指挥部的文秘工作。

(六)震害防御处立即与震区市(州)、县(区)地震局联系,交流信息,参与汇总灾情。指导震区市(州)、县(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地震灾情速报。配合应急救援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震灾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七)监测预报处负责组织协调震后震情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现场流动(微震、强震动、前兆)观测;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工作;向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上报震情跟踪工作;参加预报中心震情会商;配合应急救援处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八)预报中心在震后2小时内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尽快提交初步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按规定报送有关领导机关、单位及部门。应急期间,预报中心要视情况随时召开会商会。

(九)监测中心负责保障监测和网络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流动观测;负责将余震序列及时上网(一般2小时上网一次,特殊情况1小时上网一次);配合应急救援处进行地震现场灾害图像的传输等工作;安排震区所在台站进行地震灾情速报,通过台站了解震情和灾情。

(十)震区所在台站除按规定做好日常观测工作外,要立即组织人员了解灾情,及时上报应急救援处;非震区台站要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做好日常观测等工作。

(十一)应急指挥中心在震后1小时内启动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启动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在大屏幕上显示灾区的有关信息。1小时30分钟内对灾区的地震灾害损失做出初步评估,形成地震应急辅助决策方案,开通视频会议系统,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保障局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实时通讯。

(十二)计划财务处在震后1小时内做好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调配和地震现场工作经费的准备工作。

(十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现场和局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震后1小时内准备好赴现场的车辆、药品,保证办公楼水、暖、电供应。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司机地震应急值班制度,确保车辆保障。

(十四)信息中心在震后1小时内提供地震现场工作和局应急指挥部所需的地形图、地质图和行政区图及其他资料。

(十五)人事教育处配合应急救援处进行地震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和协调工作。

(十六)西部强震预测研究室、黄土地震工程研究室、兰州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人员要整理好科学考察、现场调查所需的基础资料,随时准备赶赴现场。

(十七)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开发部按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局应急指挥部根据已掌握的震情和灾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地震现场工作队须在震后2小时内出发。

第九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震区后的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1小时内采用一切通讯手段(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等)与局应急指挥部联络,报告初步了解的震情、灾情和社情。以后至少每6小时报告1次灾情,收集到新的突出灾情和社情要随时报告。

(二)2小时内会同震区市(州)、县(区)地震局及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地震现场工作,开通地震现场指挥部与局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设备,与局应急指挥部保持实时联系。

(三)在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下,立即开展现场考察,按照先灾情后烈度的原则,首先调查人员伤亡和破坏情况,并立即报局应急指挥部,利用地震现场图像传输系统将震害图像及时传送至应急指挥中心数据库服务器和中国地震局。

(四)根据《地震现场工作第1部分:基本规定》(GB/T18208.1-2006),开展地震观测工作,4小时内架好微震仪和强震仪,并开始正常记录,及时上报余震参数及活动情况,必要时开展临时前兆观测。

(五)对地震序列进行分析,进行震后趋势判断,判定地震类型,收集地震宏观异常并进行核实,在现场工作期间,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地震现场震情分析会商。

(六)根据《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调查规范》(GB/T18208.3-2000)和《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05)做好震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七)必要的情况下要根据《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 18208.2-2001),对地震现场建筑物在震后地震应急期间、预期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或评定。

(八)每天至少向局应急指挥部报一期现场工作简报。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震区政府通报。

(九)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在1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30日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在5天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20日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在3天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10日内完成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

第十条 甘肃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救援处)收到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评估报告后,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将结论意见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四章 有感地震、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省内发生M≥3.5级有感地震、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后,采取下述应急行动:

(一)地震速报台网中心应在12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局震情值班室和应急指挥中心速报。

(二)局震情值班室迅速用短信告知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应急救援处、办公室、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收到短信后须在上班时间10分钟内、白天休息时间25分钟内、夜间35分钟内到岗,立即投入应急工作。应急期间,暂未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在三楼会议室集中待命。

(三)预报中心在震后3小时内完成紧急会商并提交初步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按规定报送有关领导机关、单位及部门。

(四)应急救援处会同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立即组织收集并汇总震情、灾情、社会影响等填写灾情速报表,震后1小时内速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并随时将余震情况、重要灾情、重要震情报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之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续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灾情速报表一般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由应急救援处处长签发。应急救援处在震后根据了解到的灾情建议是否派出现场工作队。

(五)办公室在震后1小时内将震情、灾情报告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同时要做好新闻采访、报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对外消息的发布。

(六)应急指挥中心在震后1小时内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显示有关信息。

(七)局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向省政府提出稳定社会的对策和建议。

(八)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和办公室应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迅速汇总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态的发展,视情况采取措施。

(九)局应急领导小组视震情、社情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与延续或应急性质的转化。

第五章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在市(州)、县(区)所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向周围地区扩散,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一)由办公室视地震谣言的影响程度,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局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派出领导和专家,到谣言发生、扩散地区调查谣言的影响情况,分析谣言的起因,向当地政府提出平息地震谣言的对策。

第六章 临震地震预报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当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含内部预测意见)或者发现重大短临异常后,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一)局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临震应急工作,视情况决定应急规模,宣布全局或部分部门、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适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发展和有关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二)应急救援处负责会同监测预报处和震害防御处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赴预报区开展相关工作的准备,酌情确定新增观测项目或开展加密观测工作。通知有关市(州)、县(区)地震局和地震台站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落实应急期间加强值班,做好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开展宏观异常收集与上报,以及灾情信息速报的工作措施,检查、协调各部门、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加强与台站、有关市、县(区)地震局的联系,及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并根据需要提出派专家组支援。

(三)监测中心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转,数据连续可靠,确保通讯网络畅通,观测数据及时入网,检查备震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四)监测预报处和预报中心按有关规定强化短临预报跟踪,视情况派遣短临预报跟踪组赴现场开展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交震情跟踪报告,及时核实异常,加密会商,对异常提出判断意见或对震情提出预测意见,根据震情变化提出短临预报延期或撤销的意见。

(五)应急指挥中心要保证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转。

(六)震害防御处迅速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协助预报区地方政府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七)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应急救援处负责草拟向省政府提出部署社会应急工作的建议。

(八)办公室督促检查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对外消息的发布等事宜。

(九)人事教育处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宣布暂时取消职工休假、探亲,召回在外人员。

(十)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全力以赴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在预报期满的前一天,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震情会商的结果,向省政府提出临震预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当省政府做出撤销预报意见的决定后,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对于其他震情应急工作,局应急领导小组可依据震情变化,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的延续与解除。

第七章 应急戒备

第十五条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及“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启动应急戒备时,采取下述应急行动:

(一)办公室负责安排局领导和各部门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对外统一宣传工作,按要求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二)震害防御处(地方地震工作处)负责安排市(州)地震局做好应急值班工作。

(三)应急救援处根据震情需要负责制定地震应急对策方案。

(四)监测预报处负责安排预报中心做好震情值班、震情会商、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向办公室提供震情答复口径等工作;安排监测中心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戒备期间的准备工作和相应的值班工作。

第八章 邻省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采取如下应急反应:

(一)邻省近场发生M≥5.0级地震,地震速报台网中心应在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邻省远场发生M≥6.0级地震,地震速报台网中心应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和局震情值班室速报。

(二)局震情值班室收到速报地震参数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短信群发系统,应急救援处立即会同震害防御处了解地震是否对我省邻近震中地区造成了震灾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果是,则由应急救援处通知二次启动短信群发系统,收到短信的人员须在上班时间10分钟内、白天休息时间30分钟内、夜间40分钟内到岗,立即投入应急工作。

(三)应急救援处会同震害防御处、监测预报处立即组织收集并汇总震情、灾情、社会影响等填写灾情速报表,震后1小时内(夜间可延迟20分钟)速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并随时将余震情况、重要灾情、重要震情报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之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续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应急救援处要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建议是否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队。

(四)办公室在震后1小时内(夜间可延迟20分钟)将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灾情、社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续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五)根据灾情的发展,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扩大应急规模。

(六)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派遣、或应受灾省份的邀请、或根据区域联动实施方案及已掌握的灾情,适时派出现场工作队支援邻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第九章 甘肃省周边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当甘肃省周边国家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采取如下应急反应:

(一)预报中心向办公室提供震情,由办公室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应急救援处和震害防御处要调查了解甘肃境内社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情况。

第十章 总结和奖惩

第十八条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及各专业工作组、有关技术人员,都必须认真整理地震应急工作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由应急救援处负责汇总,在3个月内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及各专业工作组要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

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各部门、单位和现场工作队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现场工作队的总结由队长指定人员负责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总结由应急救援处负责完成。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工作概况、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应急工作的程序和效果、应急宣传、主要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对地震监测、预报、考察、震害评估等工作要提交专题技术总结。

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地震应急工作岗位职责,对本人参加应急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人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我局地震应急工作能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地震应急工作实施细则,将地震应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使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甘震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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