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
释义 | 为保护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24日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抚府办发〔2011〕43号印发。《办法》共13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一代天气雷达是能够定量测量回波强度、径向速度和谱宽等信息的S波段或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天气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天气雷达站的建筑、通信、供电、供水、道路、避雷及其它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日常保护和监控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地址为临川区秋溪镇园石村(东经116°15′45″,北纬27°53′37″,海拔高度72米,雷达塔楼设计建筑高度55米),在雷达站周围建筑物限制高度见下表。 抚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表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建筑物海拔限制高度(米)可高出雷达塔楼屋顶平面的最大高度(米) 2001281 4001302 6001325 8001336 10001358 120013710 140013912 160014013 180014215 200014417 2000米以上依此类推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新一代天气雷达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新一代天气雷达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新一代天气雷达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新一代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九条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四)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六)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二)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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