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州海关统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福建省福州海关统计学会是由在福州海关系统从事统计工作(理论与研究,进行海关统计学术理论和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海关统计咨询)的人员或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海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福建省福州海关统计学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推动本关区海关统计理论及工作实践的研讨和交流,为加强海关统计工作,提高海关管理水平,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出改进建议、探索改革方法。开展海关统计研究成果的评选、奖励,推广研究成果在实践工作中的应用; (二)开展与兄弟海关统计学会或其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编印会刊、海关统计业务书刊和资料; (四)开展海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海关统计理论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六)发展会员,规范内部管理。 学会章程福建省福州海关统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福州海关统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ustoms Statistics Institute of FuZhou FuJian(缩写CSIF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福州海关系统从事统计工作(理论与研究,进行海关统计学术理论和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海关统计咨询)的人员或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及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加强海关统计工作,提高海关管理水平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海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福州市五一北路110号福州海关大楼614和616室,邮编: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本关区海关统计理论及工作实践的研讨和交流,为加强海关统计工作,提高海关管理水平,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出改进建议、探索改革方法。开展海关统计研究成果的评选、奖励,推广研究成果在实践工作中的应用; (二)开展与兄弟海关统计学会或其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编印会刊、海关统计业务书刊和资料; (四)开展海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海关统计理论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六)发展会员,规范内部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曾经或正在从事、分管海关统计工作,对海关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海关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有关学术团体和部门,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州海关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州海关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福州海关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底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所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海关资助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统计对外咨询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州海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福州海关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即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州海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州海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州海关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