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州大学奖学金管理规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制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修订本规则,以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 第二条 福州大学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生。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福州大学奖学金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副书记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院评委会根据本规则,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经院学生代表会议通过,报管委会备案;负责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院评委会审核、公示、奖学金发放。 第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福州大学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 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30%; 2、 非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15%; 3、 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前提,以每学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到底的排序为主要依据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奖学金: 1、留校察看期间或本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 2、本学期本专业修习课程有不及格者; 3、其他由学院通过的实施细则确定的不符合获奖条件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以内; (2)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 2.二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25%以内; (2)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 3、三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50%以内; (2)加权平均成绩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二个月内评定完毕,并发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统一印制。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可包括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学科竞赛优秀奖、科研成果奖、外语优秀奖、考研优秀奖等。单项奖学金总额不高于奖学金总额的10%。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单位组织的活动并获奖,以学生工作处为主、学院配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各学院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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