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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释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福建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以及环境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统计工作。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制度,统一调查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核算系数,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环保局统一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分级负责完成,逐级审核、层层负责,上报数据必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环境统计工作,加强力量,完善机制,联合会审,统一口径,切实提高环境统计工作质量,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联合会审制度,组建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审核小组,每年1、4、7、10月份要结合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对环境统计季报、年报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环境统计人员应有两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持证(统计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年报等报表时,要根据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数据和日常检查掌握的企业生产、排污、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测结果和企业自测数据等,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定期调度制度。市、县级环保部门要每月检查、调度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予以备案。主要包括:新投产建设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新完成的老污染源治理项目、新运转污水处理厂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季节性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停产企业污染物减少情况等。特别是对新建成、试生产三个月未验收的项目,除依法处罚并督促其尽快进行“三同时”验收外,要根据其设计能力和运转率,按照环境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将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申报和统计。

第九条 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对重点污染源按规范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报送环境统计和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收费数据的核定依据。要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加大对当地环境存有重大潜在影响的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与监管力度。

第十条 要提高环境统计的质量和时效,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各级政府环保实绩考核、环境管理和总量减排以及环境信息发布等提供及时、准确、可靠、有效的数据。各设区市环保局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于当月15日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各设区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于当月20日前审核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第十一条 对企业出现的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市、县级环保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绝改正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采取项目限批、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给予制裁。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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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