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会长 陈传明 福建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书记
秘书长 羿 红 福建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副会长 郑松辉 福建绿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副会长 蔡春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
副会长 王泽生 福建省农科院食用菌研究所所长
副会长 谢宝贵 福建农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
副会长 上官舟建 福建省三明市真菌研究所所长
副会长 李 晔 福建仙芝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陈秋海 福州旺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吴今超 福建省华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颜枚影 厦门天响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杨建木 福建成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颜耀军 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池茂连 福建省顺昌神农珍稀菇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林东星 福州东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词条 | 福建省食用菌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福建省食用菌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是由省食用菌主管部门、食用菌(含药用菌)行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领域的企业(含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协会现有团体会员43个,个人会员245人,理事96人,常委理事32人,会长由福建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书记担任。 协会宗旨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我省食用菌工作者与政府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并通过实施行业自立、自治、自律等举措,达到区域布局合理、生产方式先进、科技渗透到位、产品质量优化、市场流向通畅之目的。进而推进食用菌行业科学、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贡献。 协会今后着重开展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桥梁”建设,打造服务平台; 二是开展行业活动,扩大行业影响;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食用菌信息服务平台; 四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服务能力,为福建省食用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如下: 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常委理事会 ︱ 秘书处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福建省食用菌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Fujian Edible Fungi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JEF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福建省食用菌行业协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是由省食用菌主管部门、食用菌(含药用菌)行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领域的企业(含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我省食用菌工作者与政府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并通过实施行业自立、自治、自律等举措,达到区域布局合理、生产方式先进、科技渗透到位、产品质量优化、市场流向通畅之目的。进而推进食用菌行业科学、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飞路108号,福建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办公楼内。邮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行业的自立与发展,向政府主管部门就产业的规划、区域布局、政策与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代行主管政府委托的有关食用菌的行政职权。 (二)制定本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的行为规范,引导企业或个人优化行业行为,实现良性竞争。 (三)了解国内外食用菌消费、生产、加工、科研动态,建立行业信息体系,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食用菌技术开发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食用菌新品种、新技术;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食用菌科技攻关与技术推广活动;开展多层次的行业技术培训,促进福建食用菌产业的科技进步。 (五)培育并开拓国内外食用菌市场,组织食用菌产品展示,促进食用菌新产品和品牌的开发,提高我省食用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六)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与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和国际间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七)协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制定食用菌菌种生产法规、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八)开展食用菌种质资源、原料资源的调查,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的保护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九)组织建立食用菌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服务。 创办经济实体,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开展行检行评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书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全省各设区市、县的食用菌行业的社团法人及从事食用菌生产、流通、管理、科研、教学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食用菌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生产和营销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及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团体会员还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印发的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并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受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咨询服务优先和优惠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拖欠会费一年以上,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其会籍自动取消。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等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理行使本条规定职权。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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