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1-25 执行日期:1999-1-25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规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减缓就业压力,为顺利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对城市新生劳动力和农村新生劳动力中准备向非农经济领域转移的人员实施1年至3年的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以掌握相应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 主要任务:把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青年,根据本人自愿,有计划地组织起来,在就业前参加1年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实施步骤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全面推开,分二个阶段实施:1999年在全省城镇中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2000年在全省农村新生劳动力中准备向非农经济领域转移的青年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四、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劳动厅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研究决定。各地、市也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1、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力需求预测,制定有关职业培训的基本要求,对劳动预备对象进行职业指导,统筹安排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对象的培训和相关职业教育任务,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在全省统一组织的中招、高招结束后,提供初、高中毕业生中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组织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已按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3、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劳动预备的有关问题,制订有关扶持政策,为加快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创造条件。 4、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并积极参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保障机制 1、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在预算中安排劳动预备制度保障资金,用于扶持办学、助学和培训;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应根据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特困下岗职工的子女应酌情减免;用人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为本单位定向培训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费用。 2、培训保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意向,统筹安排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设立的职业培训实体,承担培训任务的计划。凡符合招生条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均可作为正式招收学员进行职业培训,充分满足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需求。 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期限,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非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 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并符合人才培养规律与用人需求的实际。参加初级技术培训和各类短期培训的可采取全日制、学分制、半工半读或以师带徒等多种培训方式。参加中级和高级技术培训的要作为正式招生的学员进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参加规定年限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劳动预备制人员经职业培训,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 3、就业保障。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择优推荐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自谋职业者,可在税收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纳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有技术等级和已制定出职业技能标准的新工种,应要求学员参加1年以上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就业。对劳动部和我省颁布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2个工种,要求必须同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对象的人员就业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应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3、劳动预备制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前应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以上通知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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