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法院司法为民措施 |
释义 | 一、立案信访 1 、各级法院应在立案庭内安排导诉人员,接待来访,指导诉讼。 2 、公开立案咨询专线电话。在醒目位置公布法院受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流程、司法救助等内容。 3 、免费提供空白诉状样本。免费发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指导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不同类别案件的举证指导书,释明法律,对群众诉讼活动进行指导。 4 、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值班法官,便于当事人在工作日以外时间提出立案申请。 5、 应行动不便的病残者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6 、符合立案条件,手续齐备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办完所有立案手续。 7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依法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及时立案。 8、 各类来信来访,限时回复。摘报来信来访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9 、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二、审判 10、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简易民商事案件调解室和速裁组,做到能依法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 11、 实行排期开庭、定期合议、限期审结制度。因法定事由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经严格审批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12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派员采取措施。 13、 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依法扩大各类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 14 、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及时为其指定辩护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15 、法律文书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宣判或者送达,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司法专邮办法送达法律文书。 16 、落实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有关规定,为诉讼代理人查阅民商事案件材料提供方便。 三、执行 17 、当事人申请执行各类案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 18、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告知承办执行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19、 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人民法院应立即派员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20 、案件中止执行,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情由。 21 、已经中止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不得再行计算新案。 22、 执行到位的财、物,应在十日内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四、人民法庭 23、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突出作用。 24、 人民法庭向辖区群众公布联系电话,发放便民卡。 25、 人民法庭实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当即审理。向辖区群众公布巡回审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时解决群众纠纷。 五、其他 26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评估、拍卖的,一律公开进行。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下,以抽签或者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27、 设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休息室、阅卷室以及其他服务设施。配置按国家标准收费的公用电话、复印机等。方便群众联系及诉讼。 2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可以持身份证到法院旁听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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