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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制防疫
释义

概况

在2003年SARS疫情过后,中国新制定的一系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中的一部。和五年前非典爆发时的措手不及相比,中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屏障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在卫生部2009年5月11日的通报中,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地做好防控工作。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做好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法律法规

1.《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第2款: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7条: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共计十项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制度建设

在2003年以前,中国公共卫生领域的最高层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1989年,14年过去了,很多当时制定的条款后来看来显得已经落后。

比如,修订前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分类为基准,定为甲类和乙类中。没有考虑到新突发传染病,如类似“SARS”严重传染病,即达不到甲类,又不是乙类规定的病种。因此,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均无法应用。

原《传染病防治法》中还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对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是医源性扩散的最重要环节。

此外,该法还缺少对国内交通卫生防疫方面的条款。尽管国务院在1999年3月1日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但传染病隔离措施中会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由法律设定,其在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作用非常重要。

在SARS之后,这些法律漏洞相继被补上。新增传染病的分类基准被开放;此次H1N1流感即迅速被宣布为乙类传染病,甲类处理;2007年12月29号通过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则赋予了对患者、来自国外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留验或者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力;此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规定,传染病的患者有应尽的义务,应服从隔离、治疗,不得拒绝隔离和传播扩散传染源。如果病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善后之责

中国对传染病纳入强制治疗范围,但是,对于治疗费用却并非由国家承担。

根据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传染病的医疗费用采取“补助”和“特定减免的形式”。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困难人群患有特定传染病,可以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不同地区列入减免的传染病项目不一致,全国范围内普遍减免的只有艾滋病和结核病。

对医院等承担传染病防治的公共部门,其补偿条款亦在现行法律中缺失。还是以SARS为例,其做法是农村患者及未参加医保的城镇患者中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由救治地政府实施救助;其他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由单位和政府给予救助。

多数地方政府在执行中采取了“记账治疗、医院垫付、财政(社保、单位)结算”的做法。但是,由于很多垫付费用迟迟不能结算,医院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责任。此外,政府要求对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患者,由其所在单位分担部分开支,国家救助责任仍未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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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