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设立鄂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建立建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和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 ( 十二)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市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共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环境信息发布、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值班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综合性会议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管理工作;负责市环保系统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党建、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目标考核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审定;拟订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归口管理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规定的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协调市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宣教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节日环境宣传活动;协调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资料、教材和宣传品的编辑、制作工作;协助市教育主管部门搞好大中小学各类环保教育,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社会性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活动;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信访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市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争取项目及资金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治理贷款基金审批制度;承办由市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蜮的环境容量;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与全环保系统之间通报及联络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鄂州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市内履约工作。 (五)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承担我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市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相对集中实施本局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决定和送达等具体业务,联合其他业务科室、机构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配合其他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等工作。 归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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