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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额尔古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释义

规定简介

【法规名称】 额尔古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

【颁布时间】 2008-8-28

【效力属性】 有效

规定内容

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呼伦贝尔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点、糖果等食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额尔古纳市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清真餐厅。

第三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5%;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0%;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监督。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仓库和车间严禁存放非清真食品,严禁任何人携带非清真食品进入。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存容器和加工、储存、出售的场地必须专用。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网点采购;外地调拨的清真肉类,应注明来源,并持有清真食品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 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具备条件的要分区经营。

非清真商场、商店中经销清真食品,必须设专柜,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员经营。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禁止开设非清真餐厅。

第九条 申请清真食品监制的企业、单位,须向民族事务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卫生许可证》影印件。   

(二)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岗位分工,身份证影印件。  

(三)管理人员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及聘任书影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审核合格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名称中须注明清真字样。清真营业执照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要经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审核合格后到工商局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清真食品监制单位是呼伦贝尔市伊斯兰教协会(简称市伊协)和市伊协委托授权的清真寺。本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清真食品标签,须经市伊协审核后,报额尔古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手续,私自印制和使用清真食品标签的,比照内蒙古自治区《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执行。经监制生产、加工的清真食品,其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清真”标识和监制机关名称。市伊协和负责监制的清真寺要对企业的清真食品加工流程负监制职责,民族事务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卫生、工商、农牧、商务、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各乡镇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民族事务局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民族事务局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吊销清真营业执照;

对于未尽到监制职责,影响清真食品管理的监制人,市民族事务局将取消其清真食品监制资格。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额尔古纳市民族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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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