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多级立法体制 |
释义 | 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中国国家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条例;但不得抵触宪法等各种基本法律,因此中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多级立法体制。 特征多级立法体制在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分权”和“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类”的提法,是因为仅用“统一领导”、“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现行中国立法体制的全部主要特征。因为:第一,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港澳特区的法律既属地方规范性法文件范畴,又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第二,在法的效力上,行政法规一般能在全国有效,而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在全国有效,因此行政法规比后两者高一级;但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象一般地方性法规那样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在这一点上又不能说它们比行政法规低一级;但如果把它们看成与行政法规平级或在级别上高于地方性法规,显然也不妥。鉴于这些原因,有必要使用“类”的概念。 作用多级立法体制在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作用。基本上是1949年以后,根据宪法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从最初的全国人大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到立法权扩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再到近年来因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较大的市的地方的先行立法而出现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立法体制。几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总体结构虽然仍维持单一或一元体制,但其内在安排与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1978年以来,地方立法已经超过3万多件,不少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立法速度和质量走在改革开放的前面,填补地方立法的空白,也为中央立法提供有益经验和补充。 实践证明,正是这种一元多级多体的立法体制,不断完善了中国的立法活动,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指出:“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放弃。实际上它是已经废除了的迂腐教条”。 因此,中国的立法体制应当在统一性和多样性这两个同样值得追求的极端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寻找黄金分割点。 较大的市的行政立法成了人大立法的重要补充,正是中国立法统一性和多样性保持和谐的重要张力所在。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是这个立法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再次肯定了这种立法体制,为较大的市的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多级立体法制,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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