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绥阳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刘强、韦运孝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留任村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和提高报酬》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撤区并村”后,通过规范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别是农民村干部,工作既辛苦,报酬又较低,县委、政府十分理解,关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到落实老年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因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无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从1992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固定工社会养老保险,1997年原遵义地区行署率先在全省试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这项工作由于我市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许多的矛盾和困难已暂停执行),到1998年10月以后要求所有用工单位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为此,尽管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政策依据。但为了保障农村干部离任后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工作积极性,稳定村干部队伍。县政府已安排社保局等部门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一是根据农村干部的工作性质,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执行。二是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由政府组织引导,村干部自愿参保,并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采取村干部个人缴纳一定费用与县、乡镇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为使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化,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调研意见,县政府将需进一步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出台我县农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村干部特别是农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004年县委、政府在《进一步加强村级 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决定》中,建立了村干部和离任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规定凡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在村支两委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担任专职财经员和计生专干的农民村干部,实行“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其基础工资部分每月不得低于150元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离任后相应的补助标准,应该说,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组织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的报酬提高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收入来解决。在当前我县集体经济普遍发展落后的情况下,政府将引导村委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 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带领群众致富的同时,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收入来源。 二OO五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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