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绥阳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付国兴、沈万华、黄正治、潘开攀、曾雪冰、梁建平、冉启权、张会、杨霞、唐世琼、李来同、汪祝娟、陈先元、田小玲、王厚雨、华渝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落实老年村干部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撤区并村”后,通过规范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别是农民村干部,工作既辛苦,报酬又较低,县委、政府十分理解,关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到落实老年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因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无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从1992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固定工社会养老保险,1997年原遵义地区行署率先在全省试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这项工作由于我市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许多的矛盾和困难已暂停执行),到1998年10月以后要求所有用工单位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为此,尽管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政策依据。但为了保障农村干部离任后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工作积极性,稳定村干部队伍。县政府已安排社保局等部门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一是根据农村干部的工作性质,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执行。二是农村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由政府组织引导,村干部自愿参保,并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采取村干部个人缴纳一定费用与县、乡镇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为使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化,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调研意见,县政府将需进一步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出台我县农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好村干部的养老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农民村干部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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