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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34号提案的答复
释义

张青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赤水市镇(乡)卫生院领导人事改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乡镇卫生院院长确实存在学历较低、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配合市人民政府在今年初出台了《赤水市乡镇卫生院管理规定(暂行)》(赤府办发[2007]19号),其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明确:

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职条件和资格: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5、任职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8岁;6、中心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7、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选拔聘任制度。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考核或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聘任。

乡镇卫生院院长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年,每年一次考核,三年一次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工作突出者可以续聘连任。

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初乡镇卫生院院长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年末对照目标评分细则进行考评,评出达标等次奖,并按院长奖励基金的规定进行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全市倒数第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应自动辞职。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由于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加之历史原因,所以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的改革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随着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加强,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满活力的卫生人事制度会很快形成,许多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卫生工作者会充实到乡镇卫生院院长岗位,从而改善乡镇卫生院长的整体结构。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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