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李洪刚、范泽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取消农村低压照明、生产和生活用电两种电价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们反映的问题是由于部分农户在家中开展竹木加工用电,按照不同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电价的原则,目前按现行电价政策(黔价格[2008]134号)文件规定:生活用电按0.4556元/千瓦时执行,生产用电(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属于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按0.597元/千瓦时执行。当地供电部门曾要求提出对其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装表计量,由于要增加装表费用,绝大多数农户不愿意,且分表后不利于杜绝个别用户高接低用的窃电行为。为此,经供用电双方协商核定,凡进行生产加工的农户,其用电统一按一定比例区分生活与生产用电电量计费。我市无权更改国家生产、生活用电分别执行相应电价的政策。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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