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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洞口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特制订《洞口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由各级财政投入、单位自筹、提取、收取、主管部门拨入或社会捐赠的有专门用途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原则,项目申报和实施以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集中报帐、专款专用的办法。

第四条 单位的专项资金与其他经费分离,县会计核算中心对专项资金设置专帐,按预算支出科目设置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由财政直接拨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自筹、提取、收取或主管部门拨入以及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由单位划转到县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分户专项核算。

第六条 按政策规定提取或投入的项目管理费、前期准备费、业务费,一并纳入专帐核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进度,县会计核算中心方可办理项目预付款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经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单及所附的有关经审批的原始凭证,由财务报帐员按经常性支出报帐程序办理报帐手续。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律视同违纪,全额追缴财政,并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6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的罚款,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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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