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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洞口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广大职工在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洞口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邵阳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按《洞口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参加在病医疗互助。

第三条 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由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缴纳,并于每年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一次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清。

第四条 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主要用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60000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40000元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超过4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五条 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交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用后即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不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年度一次性结清,当年有效。中途加入大病医疗互助的,按实际参保月份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后,按相等比例享受待遇。

第七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但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收取的大病医疗互助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建立大病医疗分帐管理、服务协调费用工作。

第九条 职工在病医疗互助费的征缴和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均按《洞口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洞口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履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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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