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北人民政府 |
释义 | 要知道东北人民政府的来龙去脉,必须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行政区划历史上的大行政区的设置。大行政区(简称大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是由党的机构逐渐演变为行政机构的。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领导着大行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它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大革命失败后党在一些地区设立的中央局,如1927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北方局、在汉口成立的长江局等。它们作为党中央的地方代表机关,代表中央领导某一区或数省党的工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全国先后设立了十几个中央局,如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西北局、北方局、晋察冀中央局、华北局、华东局、东北局、鄂豫皖中央局、中原局、中南局、西南局等。后经过合并重组,到1949年形成了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局。 1949年前后,经中共中央批准,以党的六大中央局为依托,在全国设立了六大行政区域,即东北人民政府(1946年8月成立为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8月21日至26日,东北人民代表会议在沈阳召开。到会各界代表303人,会议讨论通过了《三年来政府工作的报告》和《东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建议的报告》,选举产生了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高岗、李富春、林枫、高崇民等41人当选为政府委员。27日,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推选高岗为政府主席,李富春、林枫、高崇民为副主席。东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成立,不久改成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归政务院直接领导)和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军政委员会(都是1949年12月成立)。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和省以下地区的条件尚不具备,因而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建立起的大行政区,有利于稳定政权,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是当时客观条件的必然要求。 大行政区的成立保留了战争年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形成了相对分散的局面,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的恢复发展,它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从1950年开始,中央逐渐削弱大行政区的职权,直至最后撤销。1953年的高饶事件直接导致了大区制的撤销,195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区行政委员会也随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随后,各大区便将权力部分上交中央,大部分移交给省、市;人员也向中央机关和省市地方分流,移交工作在10月份全部完成。 综上所述,东北人民政府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辖东北地区(也包括今内蒙古的部分地区)的一个大行政区组织,它于1946年8月形成雏形,1949年9月正式成立,1954年后撤销,其权力一部分移交中央,大部分移交辽宁、黑龙江和吉林三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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