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庇古税 |
释义 | 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 Arthur Cecil,1877—1959)最先提出,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的简介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 tax)。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在科斯条件下,庇古税本身将造成资源配置失调。 庇古税的意义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庇古税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使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生产污染产品的内在税收成本,从而降低私人的边际净收益并由此来决定其最终产量.其次,由于征税提高污染产品成本,降低了私人净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了产量,减少了污染。第三,庇古税作为一种污染税,虽然是以调节为目的的,但毕竟能提供一部分税收收入,可专项用于环保事业。即使作为一般税收收入,也可以相应减轻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压力。第四,庇古税会引导生产者不断寻求清洁技术. 庇古税的难点庇古税的实施难点在于,它的理想化动作,必须以税收t等于社会最优产出点上的边际外部成本为前提,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污染损失的准确货币值。但这很困难,或者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污染的影响不仅具有多样性、流动性、间接性和滞后性,而且限于人类的认知水平,还具不确定性,而有的损失很难用货币来表示,譬如说物种的灭绝。因此,在实践中,庇古税缺乏可行性。一个变通办法是,通过设定环境标准来替代理论上的最佳点,并以此为目标来设计税率。现实中的污染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思路。事实上,只要对污染行为征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庇古税的作用,虽然税负不能完全等同于理论上的理想水平,但若实际税负与之越接近,则作用越明显。 庇古税的作用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污染者权衡保持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和减少污染少交税所获收益,控制成本小于税率,则污染减少,直到二者相等时,达到污染最优水平。这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在静态条件下,因为只要有污染就会被征税,企业出于少交税的目的也要控污;其次在动态方面,若税率不变,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对未来税收的支付,庇古税这种提供进﹁步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一起被认为是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主要特点。 庇古税对外部的不经济有矫正性的功效。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成本进行矫正。使产量和价格在效率的标准上达到均衡,矫正的边际私人成本,使企业认识到在社会层面上的成本。所以又名“矫正性税收”。而作为矫正性税收的另一角度的优势在于,它很好的避免了税收的扭曲性效应。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时,人们会以闲暇替代,有奖懒罚勤的副作用,相反,庇古税正是对外部不经济调整为经济,是修正性的,在初衷上就避免了扭曲效应。 在实践中,征收环境税、提供补贴、发放污染许可证、收取押金都是间接控制方法。征收环境税与提供补贴相比,是阻止而不是鼓励资源流人污染严重的企业;无需确定污染的基准点,只需确定单位排放量的税金就够了;可附带得到一笔财政收入。征收环境税与发售许可证相比,许可征的发售有膨胀的可能,存在炒买炒卖的投机性。征收环境税与收取押金相比,收取押金的操作相当麻烦,且只能限于很小的范围内。由此可见,征收环境税的确是一个理想的环境保护手段。 庇古税的发展庇古是英国现代经济学家,英国新古典学派的最后一个伟大代表。由于环境污染这种负的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这促使人们去设计一种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性内部化。庇古在研究外部性的过程中,也提出了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即征收庇古税。庇古税即用税收手段迫使企业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对一个企业施加一种外部成本时,应对它征收一种税,该税收等于该企业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即税收恰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即污染者必须对每单位的污染活动支付税收,税额等于负的外部性活动对其他经济行为者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即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差额。通过征收这样一种税收,污染者便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 1.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许多国家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手段治理环境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征收硫税,从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据主要能源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计算征收。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的。OECD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应用经济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楷模”。推行生态税收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丹麦的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 2.利用征收资源税节约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限制高能耗产品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源的浪费和过渡消耗。开采税是美国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开采的速度和数量来影响环境,它会抑制处于边际上的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促使减少资源的开采。荷兰的土壤保护税是由省级部门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土壤保护中直接获益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保护土壤提供资金。瑞典的一般能源税是对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的一种税。 3.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丹麦,对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使垃圾焚烧费用增加70%。从最近的统计数字来看,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它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了22%。废物回收率也大幅度增加,纸类增加77%,玻璃增加50%。在美国,37个州中大约3400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征税依据是家庭垃圾丢弃量,结果垃圾丢弃量明显降低,回收率明显提高。 庇古税的效应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科斯理论的广泛传播,环境经济学界对传统的环境经济手段——庇古税颇有微词,似乎有了科斯方法就不要庇古方法,有了科斯手段就不要庇古手段。(注:参见拙作“论环境经济手段”,《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在该文中笔者对环境经济手段作了新的分类,根据经济手段是侧重于政府干预还是侧重于市场机制这一标准,将环境经济手段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其中庇古手段包括征税、补贴和押金退款等。)笔者认为,这是人们在理解科斯理论时的一种误解。本文先对征收庇古税的理论依据进行描述,然后提出征收庇古税的基本模型并对庇古税的效应进行分析,再就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进行重新评判,从而从理论上肯定庇古税的存在价值,还庇古税以应有的地位。 庇古税的理论庇古税是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那么,什么叫环境污染呢?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或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使环境的构成和状态发生了改变,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污染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物品,作为物品也可以称之为“受污染的环境”。由于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它是一种厌恶品。要是环境污染仅仅是一种厌恶品,那么只要生产者不去生产它、消费者不去消费它即可。因为,理性的生产者总是追求利润(正常商品的生产)的最大化,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谋求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组合。 不幸的是,环境污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厌恶公共品。公共物品是与外部性密切相关的。所谓外部性就是某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用函数形式表示就是:F[,j] =F[,j](X[,1j],X[,2j]……,X[,nj],X[,mk])(j≠k)。这里,X[,i](i=1,2…,n,m)是指经济活动,j和k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厂商)。这表明,只要某个经济主体j的福利受到他自己所控制的经济活动X[,i]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k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性时,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性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如安装治污设施),这就是外部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就是社会边际成本。假如完全竞争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为PMR,私人边际成本为PMC,社会边际成本为SMC,由于厂商污染所引起的外部边际成本为XC,那么, SMC=PMC+XC,这种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偏离可以用图1 加以表示(注:参看(美)K·E·凯斯、R·C·费尔著:《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559页;方福前著:《福利经济学》,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97页。): (a)和(b)的区别在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并且是水平的; 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私人边际收益(PMR)处在需求曲线之下,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在没有环境污染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的产量决策按照PMC=PMR的原则确定,即e[,1]点所决定的产量q[,1]。存在环境污染时,如果由于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成本XC不是由他本人来承担,则代表性厂商仍会把产量确定在q[,1]水平下。 由于厂商的污染行为导致了XC的外部成本,使边际成本曲线由PMC移向SMC。这时,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量决定应按照SMC=SMR的原则来确定,即图1中的e[,2]点所决定的产量q[,2]。可见,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 使完全竞争厂商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1] 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确定的产量q[,2]的严重偏离。(q[,1]-q[,2] )的产量就是资源过度利用、污染物过度排放、有污染的产品过度生产的低效率产出。这部分产出既不符合效率最优的原则,又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总之,存在负外部性时,厂商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动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最适度配置。 由于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环境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与不公平的本质,这促使人们去设计一种制度规则来校正这种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按照庇古的传统,经济学家主张使用税收的方法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当一个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应该对它施加一项税收,该税收等于厂商生产每一连续单位的产出所造成的损害,即税收应恰好等于边际损害成本。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税收”概念是一个学术概念,实际应用时既可以是税收,也可以是收费,如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排污收费等。 图2与图3分别是完全竞争条件下和不完全竞争条件的征税模型。(注:参看杨瑞龙:“外部效应与产权安排”,《经济学家》 1995年第5期。在杨文中仅说明不完全竞争厂商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不一致,本文中笔者把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厂商与行业的均衡状况作了比较静态分析。)(a )图用来表示供求均衡的变化,(b)图用来表示定产决策的变化。图2与图3 的唯一区别在于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PMR)的斜率。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而且是水平的;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代表性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落在需求曲线下方,并且是向右下方倾斜的。由于征税,边际损害成本(MDC )事实上由厂商以付税的方式支付。由于厂商考虑到税收并因此而衡量损害成本后,厂商的产量决定发生了改变,即由原来q[,0](根据PMR=PMC的原则而定)减少到q[,1](根据PMR=SMR的原则而定)。厂商产量的减少导致整个行业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即由p[,0]上升到p[,1]。在新的均衡价格p[,1]处, 生产者和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足以抵补全部资源成本和厂商造成的损害成本。q[,1]数量的产出是有效率的。值得注意的是, 行业供给曲线就是单个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总和,这意味着行业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抬高了均衡价格。并且, n n Q[,0]=∑q[,ni](i=1,2…,n);Q[,1]=∑[,1i](i=1,2,…,n) i=1 i=1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