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暂行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台站新建或改、扩建工作的管理,推进地震台站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地震台站。 第三条 地震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设,地震台站应根据所属台网的不同分别执行相应的建设标准。 第四条 地震台站建设包括技术系统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条件建设。台站建设应因地制宜,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地震台站建设应坚持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房屋“少而精”,台站整体实用、整洁、美观原则,基本达到技术系统先进、监测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完善。 地震台站建设须经台站主管部门审批,要严格执行地震观测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地震台站建设分类 第六条 地震台站根据承担主要任务与规模不同,分为全球地震台站、国家地震台站、区域地震台站和社会地震台站四类分别建设。 第七条 全球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全球大的活动和构造,应配备国际先进水平的观测技术系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生活条件,服务于全球地球科学的研究。 第八条 国家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控制我国主要活动与构造,应配置测项比较齐全、水平先进的观测技术系统,具备开展多学科、多测项的地震与地震前兆、地球物理场观测的条件;能够承担地震与地震前兆学科的野外观测试验及地球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区域地震台站主要用于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应配置测震与前兆测项相对齐全的的观测技术系统,观测环境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服务于当地的地震监测预报及研究工作。 第十条 社会地震台站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需求参照上述各类台站建设,各级地震部门应给予必要技术支持与指导。 第十一条 各类台站中无人值守台站的建设力求简洁,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技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技术系统建设包括观测仪器、观测装置、数据传递及处理系统的建设。 第十三条 地震台站技术系统配置要根据各级台网整体布局及配置要求进行建设,并应做到台站各种观测仪器布局合理,尽量做到整个台站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的集成建设。 第十四条 全球地震台站至少应配置1-2套国际先进的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以完成对全球某一或多个场的监测(宽频带或宽频带地震观测、地磁绝对与相对观测、重力观测、GPS观测等)。 第十五条 国家地震台站应配置齐全的测震、前兆及地球物理场观测仪器,根据所处台网的位置来选择配置测震、重力、倾斜、应变、水平与垂直形变、水物理、水化学、地电场、地磁场、电阻率等观测项目中的先进观测仪器,以完成对我国大的构造与活动的监视。 第十六条 区域地震台站应根据所属台网的要求来选择配置测震及前兆相关测项的观测仪器,完成本区域地震速报与预报。 第十七条 地震台站技术系统建设应严格遵照地震观测技术规范,仪器工作环境要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基本烈度Ⅶ度以上地区,地震台站建筑还应考虑要对技术系统采取抗震措施。地震台站监测环境应严格执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节 供电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地震台站供电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确保供电的连续、安全、稳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流电、备用交流发电机、UPS电源、太阳能或风能发电装置等多种供电方式。 第十九条 全球地震台站和国家地震台站应采用交流供电(有条件的台站可采用双路)、配备发电机、UPS电源,交流电容量一般不低于50KVA,发电机容量不低于10KVA,UPS电源根据技术系统需求合理配置; 区域地震台站应采用交流供电、配备发电机、UPS电源,交流电容量一般不低于30KVA,发电机容量不低于3KVA,UPS电源根据技术系统需求合理配置; 无人值守台站应采用交流或太阳能、风能发电装置供电,交流电容量不低于2KVA,直流电瓶容量不低于200AH; 第二十条 地震台站交流电高压线路和变电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地震台站高压供电应配备必要的配电装置,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地震台站低压供电应设置配电室,按用电类别分线路安装独立的配电箱;配电器材必须选用符合电工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地震台站观测用电与生活用电分线路供给;供电线路必须采用铠装电缆埋地铺设; 第二十二条 地震台站记录机房、办公室供电线路采用镀锌金属管槽穿线天花架空或墙壁暗埋安装,用电插座埋墙暗装,力求整洁美观,使用方便;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台站摆房、山洞、地下室、井房等监测室供电线路采用镀锌金属管穿线架设,供电插座明装,所有供电设施采取足够的防潮绝缘措施,确保安全; 特殊供电(如地磁观测房配电)按观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第二节 供水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为台站职工生活及观测业务提供用水保障。生活用水符合当地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五条 供水方式要因地制宜,优先选用当地自来水公网供水,或自打专用水井,在远离水源或供水特别困难的台站应建设储备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地震台站供水管道要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做到观测、生活、绿化用水互不影响,并考虑废水排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备水井应有井房,保证用水及设施安全;自来水公网水源压力不足时,应建设水塔、水泵等加压设施;水源不洁时,要配置消毒、净化设施。 第三节 供暖与降温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供暖和降温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确保观测仪器室温度符合观测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工作环境的温度符合有关规定。因地制宜,一般采用锅炉、电暖器、空调、燃煤炉供暖或降温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用锅炉供热方式,供热管道、设施要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和施工,做到观测、生活互不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尘治污措施; 第三十条 采取电取暖器或空调供暖方式时,应设计独立供电线路,并注意线路负荷及用电安全; 第三十一条 采用燃煤炉供暖方式的台站,要建设排烟道设施,防止煤气中毒。 第四节 通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通信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地震台站观测数据、信息,可靠、安全、及时有效的传递。台站可选的通信方式有:程控电话、移动通信、DDN专线、无线数传电台、卫星数据通信、无线话音电台、计算机网络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全球地震台站和国家地震台站应配置程控电话、移动电话、无线话音电台、计算机局域网络通信设施,接入宽带网络。DDN专线、卫星数据通信、无线数传电台等可根据观测业务需要建设; 区域地震台站应配置程控电话、计算机局域网络通信设施,有条件的台站应接入宽带网络。DDN专线、卫星数据通信、无线数传电台等可根据观测业务需要建设; 无人值守台站的通信手段主要考虑观测业务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建设DDN数据专线、架设无线数传电台或卫星通信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一部程控电话用于技术维修; 第三十四条 通信线路架设要符合通信行业标准。进入台院的通信线路采用电缆沟地下埋设。室内线路要在房屋建设与装修时统一标准设计,采取穿管暗线施工; 第三十五条 室内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布线要重点考虑观测业务需求,并考虑到发展余地,在房屋建设与装修时统一标准设计施工; 地震台站网络布线应按建设小型局域网规模布设,IP到各类功能室,必要时要布线到监测室(摆房、井房、磁房、山洞)。 第五节 避雷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避雷设施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建设台站避雷接地体、避雷塔、仪器接地网,安装电源、信号线路避雷器等设施,避免雷电对台站职工人身安全、仪器设备造成破坏。 第三十七条 地震台站各类建筑物建设要符合建筑物防雷标准,避雷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10Ω;仪器设备、电源接地电阻一般应小于4Ω;避雷针、接地体、仪器接地体(网)及其接地引出线按防雷标准设计、施工; 第三十八条 交流电线路应安装2到3级避雷器; 进入市内的电话、网络线、数据专线、天馈线要安装线路避雷器; 地震台站各类仪器机房建设要采取防雷、防静电安全接地措施; 第五章 台站工作条件建设 第一节 工作用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地震台站工作用房包括传感器用房、观测室、值班室、实验室、办公室、资料档案室、多功能室; 第四十条 观测室应集中配置,同时也要考虑不同测项的需求,单一测项的观测室一般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配置的标准为:台站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每人15~20m2,其它人员每两人12~15 m2; 办公室应配备相应的办公家具和用具; 第四十二条 多功能室应集会商演示、学术交流、会议、接待多功能为一体,其装备应能充分满足各项科技活动需求;全球地震台站、国家地震台站可装备投影仪、数码相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承担台站观测仪器及公用技术设备的检定、维修。其设备应依据台站的实际需求配备; 第四十四条 资料档案室包括观测资料、财会、文秘等各类档案的存放,应装备能够保存各类声、像等特殊信息档案的技术设备。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关于档案室建设和使用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传感器用房面积达到观测技术要求,其它工作用房要少而精,全球地震台站及国家地震台站不超过600平方米,区域台不超过400平方米。 第二节 附属用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地震台站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单身宿舍、专家公寓、科普教育展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车库、锅炉房、配电室、物资库房; 第四十七条 全球地震台站、国家地震台站可修建专家公寓、科普教育展室; 第四十八条 台站附属用房全球地震台站及国家地震台站不超过400平方米;区域地震台站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三节 工作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 工作环境建设内容有:修建大门、围墙、院内道路,环境绿化、美化等。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为台站职工提供安全、健康、舒适、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 地震台站院内的道路和活动场地应做硬化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台站绿化地的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 第五十二条 地震台站应配置电视机,以及适当的文体活动设施; 第五十三条 对东部及南部地区台站,围墙应透视墙为主;西部地区台站围墙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为本单位服务的社会台站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中国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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