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建议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29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按照“三强三严格”(即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强化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存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任务目标 1.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深入排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并始终保持严打严控高压态势,加大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2.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格实行烟花爆竹专店专柜经营,积极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同时坚决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有效形势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法性、危险性的认识。 三、工作重点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 2.依法关闭、打击取缔和停产之后,又私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3.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管,对非法违法经营的网点予以取缔。 4.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的。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建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黔阳(县公安局局长) 杨孝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传建雄(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冉孝礼(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董世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再勇(县监察局副局长) 朱福波(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槐兵(县公安局副局长) 郑继新(县交通局副局长) 周学平(县工商局副局长) 吴 刚(县质监局副局长) 邓正平(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晓刚(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开祥(上坝乡人民政府乡长) 韩 誉(三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应超(隆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蹇忠玉(棕坪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经纬(旧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邹俊华(桃源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永强(洛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冯 毅(忠信镇人民政府镇长) 邹贤木(河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骆科生(阳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国书(大磏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克领(三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忠仁(平模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朱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打非”日常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打非”工作。 五、工作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组织销毁废旧和没收的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2.县安监局:负责监督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流通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销售,并将抽查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及其它成员单位。 4.县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5.县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严肃查处客运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县委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舆论监督。 7.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打非”工作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8.县检察院:负责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打非”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参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等级安全事故查处。 9.乡(镇)人民政府:按照2月16日全省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结合本辖区实际,全面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立即予以打击,确保取得实效。 六、工作步骤 1.自查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建议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29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1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09年3月16日前将自查情况、专项行动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报县安委办。 2.整治阶段(2009年3月21日至10月29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县政府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09年10月27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安委办。 3.总结阶段(2009年10月30日至12月10日)。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开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对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重点整治,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七、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本利益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检察、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采取检查、督查、座谈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2.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落实责任,迅速部署,立即开展工作,依法打击。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打击一处,绝不姑息。对明显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态度不坚决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非”专项行动。对查处的重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整治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举报各种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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