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审核等。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县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公务员,依据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不按审批规定办事,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情、打招呼,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二)违规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三)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借机收费的;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接受申请人礼金、财物、宴请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五)将由本人或者亲属应当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十六)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向索要其他好处的。 (十七)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响其他部门审批办理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 (十八)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对一般过错的责任者,按以下方式进行追究责任(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戒勉谈话,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岗位津贴。 (五)扣发年终目标奖。 (六)调离工作岗位。 对严重过错的责任者,其行为已违反行政纪律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对特别严重过错的责任者,其行为已违反行政纪律相关规定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行政审批过错行为有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过错责任人员所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真自治县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我县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对经审定需进驻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仍在原单位受理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五)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九)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二)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三)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四)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五)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 (十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七)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八)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九)接受宴请或礼物馈赠的。 (二十)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二十一)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 (二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县纪委、监察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督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于政务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邮寄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八)对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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