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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
释义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依法禁止和打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法房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意见(试行)》(道府发〔2007〕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住房确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的,可以申请建房;

2.现有住房破旧,经村组、社区调查认定确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在不违背城镇建设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建;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父母将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给子女,而自己无房居住的;

3. 已有住房家庭以假离婚为由重新申请建房的;

4.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原有住房拆除而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建房的;

5.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但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造成家庭成员无房居住而重新申请建房的;

6.由县城规划区外迁入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迁入事由除婚迁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外均不得审批宅基地建房;

7.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满足家庭居住的,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建房。

二、县城规划区内符合审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条件的建筑标准及要求

1.在原宅基地上改建住房或利用新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用地户均按130平方米、一楼一底的标准建设。原宅基地不足130平方米的,可以扩建至130平方米,不能扩建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同时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2.父母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子女结婚分家后,必须有一个子女家庭与父母及上辈共宅,其余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

3.两户及以上符合审批建房条件的农户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联合修建自住房,但联合修建自住房的占地面积共为130平方米、每户建设楼层为2层,并由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将2层以上住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管理。

4.农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修建住房的,由县拆违办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通过下列程序依次进行审批: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社区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玉溪镇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

4.由县拆违办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复核认定,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5.公示期满后,由县拆违办将确定的审批农户名单报县国土局、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由申请人按照“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启动住房建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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