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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合理确定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乡(镇)财源结构调整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强县级财政的调控能力,确保全县财政总体平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部分调整,并制定本意见。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严格按照收入预算级次,将属于县级收入部分划分为县级固定收入和乡(镇)级固定收入两个部分。

(一)县级固定收入:增值税(1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各项专项收入、县级所属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含上挂部门所属乡(镇)机构)交纳的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及其它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提供的营业税及耕地占用税,县城所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处置收益,土地、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收入及非税收入。

(二)乡(镇)级固定收入:营业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交纳的非税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级预算单位(不含上划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本级经济及事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工会费、福利费、医疗保险、安葬费、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独生子女保健、住房公积金、各项津补贴、加发一个月工资和其它支出等(不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

三、对乡(镇)收入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2003—2005三年的平均数为主要依据,参照原体制基数进行确定。对烟叶税、其它工商各税收入(扣除收入级次变动因素)基数较大、增长幅度较快(不稳定因素)的乡(镇)进行了适当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不进入基数。

四、乡(镇)支出基数的确定

(一)人员经费:以乡(镇)2006年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财政供养人员为依据,每人每年补助19400元(含在职、离退休及抚恤人员,抚恤人员按五折一)。

(二)公用经费:按定额加人头补助的办法确定。一是定额补助,玉溪镇按30万元计算,其余乡(镇)按13万元计算;二是人头补助,玉溪镇按财政供养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其余乡(镇)按每人每年1500元计算。

(三)预备费:按支出总额3%增加预备费,作为乡(镇)支出基数。

(四)新分人员及正常增资经费:从体制执行的次年起每年按人员经费支出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递增,不再单独追加补助。其中:玉溪、上坝、三江、隆兴、旧城、忠信、洛龙、三桥、大矸按1.5%递增,其余乡(镇)按2%递增。

五、乡(镇)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的确定

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确定,即乡(镇)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负数为补助)。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村级支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下达给乡(镇),实行乡(镇)管村用,纳入年终结算;乡(镇)财政必须设专户、专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补助弥补乡(镇)其它支出。

(二)对玉溪镇征收的工商税收实行单项上解,超基数部分上解50%。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提供的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县财政按税收收入的20%对所在乡(镇)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财政所负责征收。

(三)政策性增支(主要指统一普调工资等),若上级给予补助的,则根据上级补助标准及增支情况,县财政对乡(镇)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年终单独结算。

(四)为确保标准工资发放,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仍实行财政统发,由县财政在乡(镇)应得财力中按月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开设的工资专户,由农村信用社代发到职工个人账户。乡(镇)一律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对原欠债务要拟定计划逐年消化,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有结余的乡(镇),若有累计财政赤字和债务,必须用当年结余的50%消化财政赤字和债务,有净结余的乡(镇),20%可用于干部职工的激励。

(五)本体制执行过程中,因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国家出台重大经济改革等宏观调控措施,使财政收支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相应调整乡(镇)收支基数,因自然灾害或税源枯竭等客观原因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县财政按其差额部份补助70%;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调整。如正常晋升工资、提高开支标准、新增机构、新分及调进人员等,一律由乡(镇)自行负担。县级各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均不得对乡(镇)下达减收增支指标。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不打赤字预算。

(六)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财税工作,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强化收入征管措施和办法,努力挖掘增收潜力,有效抑制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各乡(镇)组织的预算收入,必须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严禁截留、挪用、坐支,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票据管理,不得向本乡(镇)的上划单位发放任何票据,转移县级财政收入,一经查出,除全额追缴国库外,相应调减乡(镇)财力,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七)强化预算管理。各乡(镇)必须坚持“政府当家,财政管家,分管领导一支笔,财政一本账”的管理办法,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对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全面实施“零户统管”,对村级资金严格执行“村财乡管”,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乡财县管”等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乡(镇)财政对预算单位各项支出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措施,努力做到优化、净化财政支出。对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奢侈浪费等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或造成运转困难的,一律由乡(镇)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财源建设,不断培植财源增长点,努力增加有效财力,积极研究财政政策,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确保人员经费及重点支出需要。县财政对乡(镇)资金的调度要严格控制在乡(镇)年度应得财力范围内,不得随意多调或少调,影响全县资金调度。由于未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而造成的财力缺口,由乡(镇)自行解决,因重大特殊情况造成个别乡(镇)确有困难,县财政视全县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解决人员经费。

七、本体制一定五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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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44:15